民族贫困地区妇女权益的保障问题研究
——云南绿春县哈尼族的调查报告
(第三稿)
云南大学法律系绿春调查组
本文发表于全国核心期刊《思想战线》,并在全国大学生“挑战杯”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奖
为了研究民族贫困地区的女权保障问题,我们在云南省绿春县大兴镇和牛孔乡以问卷、访谈等形式进行了实地调查[1]。
绿春县位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南部,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接壤,是我国哈尼族的重要聚居地之一,哈尼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
83.6%,此外还居住着彝、瑶、傣、拉祜等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98%。绿春县辖区原分属元阳、红河、金平等县,由于地处元江南岸横断山区,地理位置偏僻,加之历代统治者对此地都不甚重视,绿春社会发展处于较低的水平[2]。1958年,国务院批准以红河州六村办事处为主体,划并周边各县的部分辖区,成立了绿春县。由于原有的基础薄弱,绿春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属全国一百四十一个特困县之一,是一个典型的边疆民族贫困县。大兴镇是绿春县政府驻地,全县的工商业部门大都集中于该镇,社会经济等各个方面的发展优于其它各乡镇;牛孔乡距离县城37公里,居住着哈尼、彝、瑶、拉祜等民族,人口28584人,97年全乡财政收入21万元,是云南506个扶贫攻坚乡之一,人民生活非常贫困。新中国建立前,绿春经济一直以农业为主,辅之以不脱离农业的畜牧、副业,以自给自足为主要生产目的。新中国建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绿春的产业结构逐渐发生了变化,开始注重林业和畜牧业的发展,并有了一些如茶厂、铁合金厂等轻工业。据我们调查,当前绿春经济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总体水平较为落后。
1997年绿春县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751元,大大低于云南省3996元的平均水平,地方财政收入598万元,财政支出6304万元,财政自给率仅为9.49%,牛孔乡97年人均收入344元,人均口粮265公斤,许多家庭都在贫困线上下挣扎。刀耕火种在部分边远高寒山区依旧是主要的生产方式,甚至有的地区至今还要以狩猎为重要生活来源。即便是在经济林木的种植方面,生产技术也相当落后,97年全县茶园面积4886.2亩,而较差和放荒的就有2014.5亩。第二,经济发展迅速,但不够稳定。1997年绿春县国内生产总值较1996年提高了16.5%,高于云南省9%的发展速度,农民人均收入则提高了13.92%,比云南省11.88%的数字高,但与此同时绿春工业生产总值却下降了5.18%。第三,市场经济规模小、水平低。绿春现有乡镇企业20户,其中8户是基于个体经济发展起来的小型雇工企业,集体性质的只有11户;而1941户个体经济中,1704户从事批发零售和餐饮业,只有237户从事制造、建筑等技术和管理水平要求较高的行业,从事批发零售和餐饮业的1704户1997年商品销售总额为2352万元,还不及大城市的一家中等综合商场一年的营业额。第四,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大兴和牛孔比较:96年,县城所在地大兴人均纯收入408元,牛孔则为304元;1997年乡镇企业营业总收入大兴为2118万元,牛孔则为206万元;大兴96年财政收入134万元,牛孔则仅有40万元。绿春的社会经济发展面貌直接影响着当地女权的保障和发展,为了了解不同发展水平地区哈尼人的女权现状,我们的调查也是沿着哈尼族社会经济发展的脉络展开的。我们重点选取了牛孔乡者俄村、大兴镇洛瓦村两个哈尼村寨作了调查。
者俄是村公所驻地,全寨
72户都是世居的哈尼族,有较长的村史。者俄处在一种已经渗入了商品因素的半自然经济状态中。大部分村民都种植有茶叶、香茅草等经济作物,这些作物的管理和收获基本都由妇女完成(哈尼族农活分有男活和女活,男活主要是犁地和耕田、耙田,其它农活由妇女负责,一位哈尼妇女说:“只有男人不干的活,没有女人不干的活”)。但妇女在农业生产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并没有与他们的在社区和家庭中的地位成正比,特别是象者俄这样具有较长历史的村寨,传统观念依旧控制着人们的思维,我们在者俄调查的七户人家中,只有两家在购买大件物品或盖房子时征求妇女的意见,而在需要借钱时,没有一家由妇女出面借钱。洛瓦距县城约两公里,是绿春最富裕的自然村,69户人家都住上了瓦房,有了一些万元户甚至十万元户。由于家庭收入的提高和与外界接触的增多,女权受保障程度总体上较高。妇女在社区中的受教育程度、参政程度有了大幅度提高,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有所提高。但相对于本村的男性而言,妇女仍处于较低的地位。这是因为妇女在家庭中的分工依然是传统的田间管理以及家务劳动,男性则转而从事建筑、运输、工商贸易等新的行业,而这些正是经济发展的生长点。男子仍是家庭收入的主要创造者,是家庭的"主人"。绿春社会发展的立体形态为我们观察和研究女权保障问题提供了一幅全景图。在这种大背景下具体研究哈尼村落和家庭中妇女权益及其保护的状况,可以较全面地洞察到掩藏在现象背后的深层次因素,从而理解浸润于当地经济和文化中的女权意识产生的原因,为建立合乎实际的女权保障规范体系打下基础。
一、妇女权益现状解析
女性作为公民,应与男性平等地拥有各种权利和利益;同时女性由于自身心理生理特点有一些不同于男性的特殊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把“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分两款规定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我们也将基于这一划分方式介绍绿春哈尼族女权现状。
(一)妇女作为公民所应平等享有的权益现状堪忧
绿春是一个集“少、边、山、穷”四为一体的典型民族贫困地区,由于社会经济发展落后、民族文化中重男轻女等因素,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与男性相比都处于较低的地位,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生存权”是众多妇女必须首先面对的问题。生存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女权也不例外。绿春的许多家庭尚未解决温饱,妇女的生存权问题更凸显出来。以者俄村公所为例,截止
98年,610户人家中尚有155户是“双缺户”(缺乏维系基本生活的粮食和钱币),占总户数的25.4%。在这些贫困家庭中,妇女生产、生活的主要目的就是解决“吃饭”问题,根本没有条件考虑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其它各种权利。我们访问一位“双缺户”的女主人时,她总是回答“没饭吃,说不清”,给我们留下深刻的印象。由于基本的生存权得不到保障,妇女不得不放弃自己的许多权益。据问卷结果统计,虽然在大部份人(
86.4%)观念中,女孩应和男孩一起读书,而且现在绝大多数家长(94%)希望女孩尽量读书,但有限的家庭经济能力依然是女孩读书的最大障碍(57.7%),女孩到十多岁(54.8%)的时候就不得不成为家中的主要劳动力。由于土地缺乏和单产量低,很多父母都希望女儿及早出嫁以减轻负担,这就成为女性早婚的一个重要原因,所调查的已婚哈尼妇女中,20岁以前结婚的占61.5%,而男性在22岁以前结婚的只有36%。由于贫困,妇女的劳动技术水平、劳动环境状况都很差,她们每天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许多贫困家庭中妇女甚至在怀孕及产后都要干重体力劳动,女性结婚和生育年龄偏低,生育健康得不到保障。贫困本身成为保障妇女权益的重大障碍。2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哈尼妇女在家庭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和人身权利较之国家法律规定的应然状态相差甚远。哈尼族是一个父系制度发展较完备的民族,妇女处于从属于男性的地位,她们的财产和人身权利都附庸在男性身上。新中国成立以后,妇女地位有所提高,但传统观念仍身深深影响着人们的心理和精神。据我们调查,哈尼族社会的基本单位仍是父权制的个体家庭,妇女婚后一般从夫居,男性长者总揽一切大权,妇女没有财产支配权。家庭联产承包推行时,把妇女作为家庭的平等主体看待,与男性一样分到了责任田和口粮田,但由于家庭的“主人”是丈夫的观念影响,纳入家庭财产中的妇女的田地实际成为丈夫财产的一部分。就是家庭破裂后,妇女仍得不到属于自己的部分。按照哈尼风俗,如果男方先提出离婚,妇女仅可得到男方过去所出的彩礼钱,如果女方先提出离婚则一点财产也不能得到。在哈尼族的观念中,女孩从生下的第一天起,就是“为别人家养的”,不能继承父母的任何财产(问及出嫁的女儿是否有权继承财产时,
80.4%的人回答无权继承)。结婚时,男方承担所有的费用并要给女方“彩礼钱”,从某种意义上意味着妇女自己作为“物权”被“转移”到丈夫的名下。出嫁以后,妇女并没有掌握家庭财产的支配权,据问卷结果统计,家里盖房子或购买贵重物品由丈夫决定的占45.5%,妻子决定的仅占15.2%;在集市上出售自家的农业产品,只有 %的妇女可以定价,且一般仅限于蔬菜、鸡、鸭等不很贵重的小东西。哈尼传统文化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名目繁多的禁忌,“哈尼族的禁忌涉及生产、生活各个方面,浩繁多样,一年
365天,有100多天属于忌日”[4]。妇女的行为模式、权限也集中得反映在禁忌之中,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这些禁忌多数产生于父权制时代,涉及女性的禁忌大都带有歧视妇女的成分。我们在农户家吃饭,妇女从未上过正桌;家务、背柴等“女活”,男人大都不管;各村寨每年“祭龙”,妇女不能参加……妇女身份低下,对当前妇女人身权的保障产生不利影响:第一,家庭暴力为社会所接受。问卷结果统计,认为丈夫可以打妻子的占 %。者俄一户贫困家庭中,妻子在生育了两个孩子后不想再生,就受到丈夫的打骂,并强迫她生育,两次被政府强制引产。对此,村干部的态度是,只能及时制止怀孕,至于打妻子,没办法管。第二,女子受侵害后,多通过男性解决。问卷中妇女回答受侵害后自己解决的仅有20.5%。3
、妇女的政治权利和文化教育权利没有得到有效保障。由于妇女在家庭中就处于较低的地位,所以更难在社区中发挥作用,据问卷结果分析,仅有
45.5%的妇女参加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低于男性的78.6%;认为妇女可以作村长的仅占52%,而100%的人都觉得男性理所当然能够担任村长。绿春县167名人大代表中,有41名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5%;现有21名副科级以上的女干部,仅占全县副科以上干部总数的10%。妇女受教育水平低,也影响了妇女参与管理社区事务的能力。随机抽样的
23名妇女中, 有11人从未上过学,占47.8%;被问及的哈尼妇女中受过初中(包括正在上初中)教育的只占22.2%,受过初中以上教育的为5.6%,而被调查的哈尼男性中相应的比例则是29%和17.6%。下图是根据牛孔男女受学校教育情况制作的:
从图中可以看出,女性受小学、初中、高中等学校教育人数普遍低于男性,且学历水平越高,女性比例越低。我们在洛瓦还遇到一户人家所有儿子都上大学,所有女儿都没上学的现象。据调查,这种状况普遍存在于绿春各乡镇。
愚昧,令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也处于较低的水平。她们一方面看到了外界文明的“繁荣”,却又缺乏对隐藏在这种文明后的种种复杂问题的抵抗和免疫能力。在被访问妇女中,知道妇联的只有
52.2%。绿春刑事案件中最突出的是拐卖妇女案件,人贩子利用妇女的无知和当地的贫困,向妇女宣传外面世界的物质文明,令许多妇女受骗上当,93年以来,已经有 名妇女被拐卖到山东、江苏、浙江等地,其中年龄最小的仅有12岁。(二)妇女的特殊权益保障状况不佳
妇女的特殊权益,是指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妇女的劳动、婚姻家庭等权利保护的规定中,都特别注重了保障妇女的特殊权益。我们在绿春也对妇女的特殊权益作了调查。
如前所述,妇女承担着从家务到田间管理的大量劳动任务,生产技术的低下更令妇女整日辛劳,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没有条件得到休息。问卷结果显示,
%的妇女在怀孕期必须从事重体力劳动,有的妇女甚至在田间生下孩子。整个者俄村公所有610户人家,只有两名懂得接生的人,绝大部分妇女在家中生产,只有出现难产情况时才到卫生院,而从村寨到达卫生院至少要走三、四小时的山路。妇女卫生条件恶劣,大多数妇女不使用卫生巾一类用品,
97年牛孔乡卫生院抽查的50名妇女中,患有各类妇科病的有18人,患病率高达36%。另外,政府卫生部门工作不得力,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据“绿春县1998年上半年妇幼卫生工作总结”,98年上半年妇女病应查人数为4604人,实查1792人,官员和医护人员只重视计划生育任务的完成,而忽视了保障妇女生育健康权利的工作。(三)比较不同发展水平村寨,我们发现女性在家庭和社区中所拥有的权利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呈扩大的趋势:
在家庭中,妇女虽大都处于附属的地位,但社会经济形态较为进步地区的妇女显然拥有更多的权利。以洛瓦和者俄人均年收入同为一千元左右的两个家庭比较为例;洛瓦这家人(下称洛瓦人),男人常年在外工作,家中的积蓄由女人保管,买卖东西的价格也由女人决定,而者俄这家人(下称者俄人)主要是由于分得的土地较好而与同村相比比较富裕,男人几乎掌握着家中的一切事务,妻子基本没有什么权利;在对打妻子的看法上,洛瓦人认为“打了也解决不了问题”;而者俄人认为“错的时候可以打”,在受虐待时也以忍耐为主;洛瓦人认为,谁提出离婚,谁就不应分得财产,者俄人则认为无论如何女方都只能获得少数财产社会发展形态和生产方式的差别使两个家庭内部关系迥然不同,妇女的权利范围在逐渐扩大。
总体上妇女们仍圄于传统习俗的规范之中,但不同地区也在发生着变化。如外出打工问题,虽然大多数人(
67.34%)都认为妇女还是留在家里务农好,但不同地区已经由了差别。者俄所辖位于高寒山区的者瑶寨还没有妇女出去打工,者俄则已有个别在省城餐馆里打工的女孩,洛瓦近几年不少妇女已在县城作了女老板。妇女在生产过程中的权利范围也在渐渐扩大。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地位潜移默化地提高,反映出人们的心理和精神文化正发生自发的转型。这种自发的转型是基于外来文化冲击的背景而发生的,外来文化吸引男子走出原有的社会分工和角色定位,踏入商品经济之中,原来的分工就出现了空白,这些空白只有由妇女来填补。使妇女权利的范围发生了扩展。
二、哈尼女权保障不力的原因分析
从根本上说,妇女在总体上处于较低的地位是由于生活中的社会和文化安排造成的。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落后的物质文明不能为女权的保障提供坚实的基础。
马克思曾经指出,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这里的“根源于”并非指经济关系是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及规范的直接来源,而是说任何法的关系(即权力义务模式确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有其经济结构上的依据,而“永远不可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经济结构所有制的社会的文化发展。”也就是说,绿春哈尼妇女权益的保护也仍然摆脱不了其自身落后的经济结构极其经济结构所有制的社会整体发展水平的制约棗哈尼妇女在生产劳动中的作用和贡献决定了她们的社会地位和人们心理和精神中对妇女的认识。调查表明,长期以来,哈尼妇女从未能在生产劳动中占据主导地位。
首先,历史上恶劣的社会生活条件形成的男女不平等、男尊女卑、父权、夫权的观念,为妇女在本民族法律文化中的地位和评价奠定了基调。哈尼族自古面对的自然环境都是较为恶劣的,就绿春而言,哈尼族大都居住在海拔
1000米至2000米的山区和半山区的缓坡地带,气候炎热,四季雨量分配不均。在这种生产模式下,谁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大,谁的地位就高。据《绿春县志》记载,过去哈尼人象伐林开荒、耙田耕地等活均由男性来做,锄头、犁、耙、镰等生产工具也都由男性准备,妇女主要做写家务活。女性由于生理上的特征,作用和贡献自然就不如男性,男尊女卑也就自然而然产生了。其次,恶劣的物质生活条件在近现代的部分改善未为妇女权益的有效保护提供契机,妇女在某个新领域的个别成就并不能从整体上改变她们的地位。解放后特别是八十年代以后,商品经济的因素逐渐渗透进绿春哈尼社会中,一些妇女参与了副业、经商等新领域,如洛瓦一位龙姓妇女,十年前就与外村妇女联合做家禽家畜生意,后来又开了个小饭馆,走上致富的道路。但调查结果表明,龙氏的成功并未触动人们的观念,村里大部分人仍然认为“女人还是在家里好。”有的村民在谈到龙氏时甚至还有些不屑。为什么龙氏的成功不能改变人们对妇女的观念?经过调查,我们认为主要有如下两方面原因:第一,象龙氏这样的妇女在当地只能算少数,多数妇女仍只进行家务劳动和田间管理,整体上农业为主的家庭劳动分工并未根本改变;第二,从物质层次的改变到意识层次的改变还需要一个较长的时期,人们的生产方式固然改变了,但人们的思维方式还停留在原来的水平上,这就使人们对妇女价值的认识仍然仅仅根据她们在传统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来判断。
此外,由于妇女普遍受教育程度低于男子,再加上妇女在传统观念中的主要任务是操持家务、抚养子女,所以妇女认知社会,理解新事物的能力低于男子,面对商品和市场,她们更是无所适从。而男子在传统上就“主外”,加之受到较多的教育,他们在面对新事物时,更容易接受和适应,这样,与外界接触,学习外界的人仍然是男性,他们通过打工、经商等方式挣钱,成为家庭中收入的增长点,妇女仍然回到家务和农业劳动之中。男子社会地位不但没有被削弱,反而增强了,他们成为交流和发展的主导力量。而女性的地位则没有变化乃至可能相对男性而言更加低,妇女照旧被歧视,家庭和社会地位依旧很低。其受教育、了解世界的机会的权利仍不被重视,男子继续接受新事物……如此周而往复,妇女深深陷入这种恶性循环,女权不能同经济发展一道发展。在接受商品经济,进入市场的过程当中,妇女地位再一次面临危机,陷入恶性循环之中。
(二)哈尼族封闭半封闭的村落文化不能有效保护妇女的权益
所谓“村落文化”,是指“以村落为依托、以处于同一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下的人群(即一定的社会组织方式下的人群)为对象、以人们普遍认同的社会价值观和行为方式为准绳进而形成的典章制度、约束机制、行为规范、审美理想的文化模式”
这种文化一旦形成便会对生活于其中的人的意识形态、行为模式依照文化的自身性格来规范人的活动。首先,尊重传统使得妇女的思想和行为禁锢在传统之中难以自拔。在传统的哈尼文化中,家长制和父权制相当完备,妇女的财产权和人身权都依附在男性身上。例如按照习俗,女子出嫁时,要唱“哭嫁歌”,诉说“自己在另一个新的生活环境中将遇到的种种困难”;在嫁到夫家后,作为媳妇必须安守本份,不能和公公同桌吃饭,收拾碗筷时不能碰出声音,不能直接传递东西给公公;女人在客人到来时应注意回避;妇女绝对不能参加村里和族内的祭祀活动等等。这些风俗和禁忌不单单以外在的形式存在,而且已经渗透到人们的心灵之中,至今仍指导着人们的心理和精神,并将长期影响人们对妇女的观点和看法。洛瓦村的一位哈尼老人就颇为感慨地对我们说:“这些风俗习惯说好也好,说不好也不好,但你要想改变它,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其次,封闭保守的村落文化使得妇女难以接受外来文化。“尊重传统”一旦趋于极端,必然导致排斥外来文化,有关妇女权益的问题的解决依旧按照传统习俗解决。据调查,
年 结婚的夫妇共有 对,而登记结婚的仅有 对,大量的离婚官司判决中的财产划分,实际都是按照哈尼民俗进行。绿春县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说:“只有这样判,才能让双方都服气。”传统文化对法律都如此排斥,外界的其它文化因素进入人们心中的难度可想而知。再次,从村落文化中衍生出来的习惯法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主要标准,而习惯法本身的弱点使女权无法受其保护。这些弱点是:第一,作为一种“出自民间,处于习惯及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的法律规范,习惯法具有前述太多的文化特质和传统痕迹,而传统上妇女地位在人们心里的就非常低下。第二,习惯法依托宗法观念和原始宗教,以神秘力量来控制人们的行为,如果引导不当,将不利于人们树立对成文法的信仰。第三,由于习惯法生长中太多的自发性决定了其发展必定是缓慢的,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验重复,这使习惯法不大可能达到较高的形式理性化。因而人们往往在其面前感到很被动,较难以主动的方法,根据时代的需要不断优化,也就不能以成文立法的形式不断肯定出巩固女权发展过程中取得的成果。第四,习惯法的传承大都不使用文字,也没有一个类似法学家的中间阶层将其记录整理并细加研究,也就不能形成统一的规则。
村落文化的尊重传统和封闭保守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它们共同作用使妇女从出生之日起就接受了原有的一套“文化模式”,并依这种由模式产生的规范体系行为,使得外来文化难以大规模冲击原有文化。可以说,任何地区的女权思想都是浸润在当地文化氛围之中的。当然必须看到的是,村落文化自身的这些特点并非绝对不利的。全盘否定的态度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行不通,我们只能因势利导地对它加以改造,利用它与当地人们心理的亲和性的特点,以它作为载体推行国家法律中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内容。
(三)国家法律制定和实施中的一些不尽人意之处令法律对女权的保护显得力不从心。
首先,法律制定上的缺陷,具体表现在:第一,我国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定地较粗略。《妇女权益保障法》很多条文不够具体,惩罚措施规定得不够明朗,直接涉及少数民族的更少。例如,《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仅规定:“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没有任何具体措施和要求。众所周知,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必须包含假设、行为模式和制裁几个部分,这样才能使法律具有明确性和可预见性。如果法律条文不够完整,会使具体司法、执法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无所适从,也就不可能达到规范和保护特定社会关系的目的了。第二,符合本民族特点的变通规定制定不力。《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但我们了解到,红河州并没有此方面的规定。
其次,法律实施上的缺陷。法律必须具体运用于实际中才能发挥其作用。执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纠纷是否能够得到完满的解决和法律尊严是否得到维护。执法人员的数量和素质、执法经费的多少执法好坏的客观条件。第一,执法人员素质偏低。“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官(及其它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了,要理想地保护妇女权益自然就难了。我们调查到,绿春县人民法院
38名工作人员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仅有4人(其中两人是自修),有29人是军队的转业干部。第二,执法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数量不足。以牛孔乡为例,全乡 人口, 个自然村,却只有两名司法员,他们每年有三分之一时间下乡,仍有许多村寨从未去过。第三,执法经费严重不足。例如,县公安局干警的差旅费无法报销,解救被拐买妇女的经费长期得不到落实,而大兴镇司法员至今还没有一本《婚姻法》,调解纠纷时还要四处借阅。这些状况如果不及早改变,进一步保护女权只能是一句空谈。三、
民族贫困地区女权保护的对策研究我们研究女权保护对策的出发点是: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寻找既能充分保障女权,又能为当地民族所接受的方法和措施。
(一)在脱贫工作中十分注意体现妇女的价值,提高妇女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
要在绿春这样的民族贫困地区更好地保障妇女权益,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当地的贫困问题,但摆脱了贫困并不意味着妇女权益必然能够获得充足的保障。只有在摆脱贫困的同时,十分注意提高妇女在家庭中的社会经济地位,令妇女拥有经济的自主权,有了经济自主权,妇女才有可能进一步获得其它方面的权利。要达到这一目的,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改变原有的男女劳动分工方式中不利于女性的状况。
在落后自然经济或半自然经济状态下,妇女的劳动分工主要是家务劳动和田间管理,在人们的观念中,这部分劳动不如男性所承担的犁地、耕田、耙田等劳动重要,妇女的劳动价值绝大部分物化为供家庭消费的生活资料而非货币形式,这就使妇女处于被动的社会地位,从而影响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支配权以至她们在社区中的地位。因此,必须改造原有的劳动分工方式,把妇女的劳动价值体现出来。具体做法是:
1
.大力发展林木(包括竹)、茶叶、草果等重在管理的产业,提高妇女原有“管理”劳动分工的作用。山区脱贫,发展林业是一个很好的方向(绿春今年也将林业发展放在最重要的位置),而这一类产业的重点在于管理的过程。妇女传统的劳动分工就在于田地的管理,只要政府适当引导,妇女在这些新产业重就能发挥重要作用。绿春已经出现了一些由妇女承包的“三八林”和“三八茶园”,应予以大力推广。2
.发展庭院经济,鼓励农户饲养猪鸡牛羊等家畜家禽,并充分利用非耕地资源,在房前屋后院中栽种水果、蔬菜等。遵循与上一做法相同的思路,发挥妇女原有劳动分工的作用,使妇女的劳动能够创造出既得的利益,成为脱贫的生长点。3
.鼓励妇女从事餐饮、运输等第三产业,使妇女在家庭中与男性有新的合理分工。调查中了解到,妇女从事餐饮、运输(主要是小型客运)已经被社会认可,政府可以采取一些优惠政策鼓励妇女继续向此类方向发展。4
.必要的观念教育。随着生产技术的提高,男性在农业劳动中的那部分分工在刀耕火种时代的重要性已经渐渐降低,但观念中依旧对这些劳动赋予畸高的地位。因此,必须适当进行一些宣传,引导人们走出观念的误区。其次,在开拓新的发展领域时注重突出女性的优势。
我们注意到,在脱贫致富的过程中,男性率先走出原有的生产模式,开拓新的领域。这就有可能令女性陷入前文提到的恶性循环,导致女权不能随着经济的发展得到进一步维护。因此,结合实际,在新领域的开发中注重突出妇女的优势也是很重要的。具体做法如:
1
.在发展乡镇企业的同时注意吸收女工,把妇女从土地中解放出来。绿春乡镇企业是以茶叶和林业加工为主导的,女性的心理生理条件在这些行业中并不居于劣势,应注意尽量提供女性进入乡镇企业的机会,把她们从原有的田间劳动分工中解放出来。2
.发展旅游等有利于突出女性优势的产业。纵横交错的水网、连绵的梯田、特殊的民族风情以及各种珍奇的动植物,都是绿春旅游业的潜在资源,旅游业是绿春经济发展的一条可选道路。女性在旅游业中拥有天然的优势,应充分加以利用。3
.建立规范的女性劳务输出体系。女性只有走出家门,了解外面的世界才能拓展自己的思维,但绿春妇女常常被外地人以打工为名拐买到外地,致使许多家庭不愿让妇女出门打工。只有建立规范的女性劳务输出体系,提供中介服务(职业介绍、就业咨询)或通过签约有计化地组织妇女(尤其是未婚的)到发达地区打工或培训,才能让妇女放心大胆地面对新的劳动领域。(二)在尊重民族风俗的前提下建设新的村落文化。
哈尼传统文化在人们心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我们在探讨女权的保障问题时也不能不重视研究这些文化,从中吸取有利的东西并将它们发扬光大,“旧瓶装新酒”是一个重要的思路。
首先,寻找民族传统文化中有利于女权保障的因素。
哈尼文化总体上体现了“男尊女卑”的思想,但这并不是说其中毫无有利于女权保障的因素。例如,哈尼族对那些侵害妇女性安全的行为深恶痛绝,“(这种人)解放前会被全村打死,现在一旦拿着(即被发现)就送公安局”;家庭主妇在家里有特殊的地位,只有她才能开仓舀第一斗米;妇女作月子时,男人必须承担原来的一些“女活”等等。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提取这些利于保护妇女的民族风俗,是建设新的村落文化的首要步骤。
其次,改造传统文化的封闭性,让其成为开放的文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封闭的传统文化必然要被开放的文化取代。这种取代有两种方式,一是外来先进文化的硬性取代,二是传统文化的改造。我们认为,真正有利于哈尼民族的应当是本民族主动地迎接新的文化内容,改造原有的文化。具体于妇女权益的保障,可循如下做法:
1
.逐步改造和革除岐视妇女的各种禁忌、生活习俗、风俗礼仪;弘扬哈尼族村寨中的友爱互助精神,形成关心、帮助、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社区新风气。对歧视妇女的禁忌、风俗必须加以甄别:有的纯属习惯,已经不对女权造成实质影响的可以保留;对一些可以改变内容,以保障女权的可保留形式,对内容加以适当改造;还有一部分确实直接侵害了妇女权益的禁忌,则应以渐进方式予以革除。2
.通过普及影视,建立村活动室(内设报刊杂志等,洛瓦有成功经验),鼓励闲散妇女外出打工等方式,让妇女吸收优秀外来文化,逐步实现民族传统文化与主流文化的认同。再次,发展女性参与的多元教育。
村落文化一方面通过隐性的耳濡目染传承,另一方面也通过显性的教育手段延续。在民族贫困地区,建立多元的教育体系是非常重要的。具体做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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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教育为主,应试教育次之。学校根据学生年龄差异而在教学内容有所不同。可根据当地情况教会学生使用先进生产工具,介绍优良品种,当地经济作物栽培,高效养殖技术等。生存教育授课教师可由农活科员或者职校学生充任,也可以请专家、致富能手、劳模不定期开课。教师可能亲自示范,并严格要求学生实践。另一方面对应方试成绩出色的学生专门培养。如此,则更符合民族落后地区实际状况,具有较强的实用性,教育的价值有望实现。2
.职业技能教育与文化教育并举。文化教育以脱盲为目的,控制并减少文盲尤其是女性文盲。扫盲改乡办、县办为村(公所)办,县乡派员检查指导,符合国标后颁发证书。职业教育可根据各自不同情况,由县、乡、村三级共办,增加正规职教数量,保证相当妇女接受生产技术、实用技术等培训。3
.增加妇女特别教育。妇女特别教育以性知识介绍、妇科病防治、五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保健以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幼儿保健为主要内容。方式应灵活多样,个别教育和集体教育结合,村公所卫生员日常教育和县乡医护人员专题教育结合等。(三)健全保障妇女权益的规范体系和配套制度。
只有发挥自治地方优势,设立符合本民族特色的地方法规并加强执法力度,使国家法律的实施尽量达到法律所希望达到的目的,同时逐步建立一些利于女权保障的配套制度,才能从长远上维护妇女权益。
首先,健全规章制度体系。具体做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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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与宪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相配套、切实可行的行政法规或政策措施和变通规定,使维护女权的法律更易于操作和实现。自治地方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结合民族特色,制定一些具体的措施,使国家法律的普遍性条文能够适用于具体民族地方。2
.充分利用“村归民约”一类最直接调整村民生产生活的规范。目前,“村归民约”已经成为绿春哈尼人日常生活生产关系的重要手段,村民对其认识较多。在村规民约中增加女权受到侵害后的补救和惩罚性措施,可以令国家法的精神融入习惯法中,使习惯法逐步与国家法接轨。其次,健全法律实施体系。具体做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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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法律实施中经费、人员等问题。要保障女权,首先必须提高执法者(如法官)和法律宣传者(如妇联干部)的素质,加强人员配备、充实经费。例如绿春这样拐买妇女问题严重的地区,应配备专人、设立专项资金保证执法工作的开展。2
.增设派出机构(如派出法庭),及时解决女权保障中出现的问题。这样一方面可以及早制止早婚、买卖婚、近亲婚等违法行为,打击拐买、虐待、侮辱妇女和溺弃、残害女婴等犯罪活动;另一方面也可及时宣传国家法律,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再次,建立和健全妇女社会保障制度。具体做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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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妇女社会保障机构。第一,逐步建立社会救济制度,针对被遗弃的妇女、女婴、残疾妇女、老年妇女,建立儿童福利院、敬老院等福利机构。第二,加强妇女卫生医疗保障,建立健全各级卫生机构,加强乡卫生院产科建设,改善医疗条件,提高妇女入院分娩率,预防各种妇科疾病的发生,及时提供妇女卫生保健和计划生育的药品药具等。2
.引导村民实施以弱智、残疾、老龄妇女和受侵害妇女为对象的社区救济。哈尼族村寨中户与户的关系十分紧密,人们对有困难的人都十分照顾。政府可以适当引导并资助各村寨组织自己的社区救济。使上述妇女心理上得到安慰,经济上得到帮助。例如,以村委会为主要组织机构,组织村民对上述妇女予以特别关心和照顾,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家庭予以经济支持,对受虐待的女童和遭受暴力的妇女给以保护等。总而言之,要保障民族贫困地区的妇女权益,必须首先深入调查当地的经济、文化背景,了解妇女在生产生活中的地位,进而研究妇女权益保障的症结所在,才能最终找到女权保障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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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本次调查是由云南大学法律系95、96、97级的十名本科生在98年暑期进行的。调查中走访了中共绿春县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大兴镇人民政府、牛孔乡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统计局、县妇联、县民委、县教委、县计生委、县妇幼保健院等十余个部门和单位,前后共抵达阿倮那、洛瓦、者俄、者瑶、塔龙等五个村寨(重点调查了洛瓦和者俄),访问了三十余户居民,随机抽取了不同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的52人(其中哈尼族36人、瑶族6人、拉祜族4人、彝族4人、纳西族1人、汉族1人)填写了调查问卷。参考资料:
1、《绿春县志》
2、张晓辉,卢保和《论哈尼族的习惯法及其文化价值》,引自张晓辉主编《中国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
304页,云南大学94年版3、《红河州哈尼族彝族文集》
4、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习惯法与国家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9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