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欠发达地区的村民自治
来自云南省蒙自县倮厄村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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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社会调查报告是由原云南大学法律系(现称法学院)本科生组成的调查组在96、97暑期和98年寒假期间共十余人次前往云南省蒙自县老寨乡调查的成果之一,这次调查得到了蒙自县老寨乡党委和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参加调查的有:王启梁、董皓、崔效铭、余强、余浩、李凌、雷昆、苏焱、汤杰等人,参加撰写本报告的有董皓、胡仕林、王启梁等人。指导教师为张晓辉、王灿平。
中国的改革在某种意义上走的是一条“政府推进型”的发展道路[见蒋立山“中国法治道路初探”,载《中外法学》98.3—98.4期],许多社会变革都是以自上而下的方式完成的村民自治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以这样的方式推行的。“政府推进”能否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就成为这种变革成功与否的关键问题之一。因此,适当运用人类学田野调查的方法考查个别地区的现实状况,对于研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和基层民主的切实推行是不无裨益的。虽然在众多的学术文献中不乏运用类似方法得到的成果,但较少有学者注意到少数民族欠发达地区村民自治的问题,为了探求这类地区的特点,我们在云南省蒙自县一个名为倮厄的彝族和苗族杂居村寨进行了实地调查。[在报告的撰写过程中,除部分观点的阐述外,我们尽量使用文化人类学的眼光陈述调查地的事实情况,避免在叙述中过多的出现带有价值取向的语气,以便读者客观地了解当地村民自治的现状。]
一.调查地基本情况
倮厄村所属的老寨苗族乡位于蒙自县东北部的两州三县交界处[两州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和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三县即蒙自县、屏边苗族自治县和文山县],距离蒙自县城54公里,距离省会昆明270多公里。该乡地处高寒山区,海拔1728--2567.8米,地形破碎、石山纵横,自然条件较为恶劣,1997年人均收入505元,是云南省506个扶贫攻坚乡之一。
倮厄村距离乡政府驻地8公里,隶属古布龙村公所管辖[自1995年广西自治区撤消村公所建制之后,全国仅有云南和贵州两省保留村公所这一介于乡镇和村之间的机构。老寨乡共有四个村公所,倮厄村是古布龙村公所辖区内最大的村寨,村公所主任李福生和会计都是倮厄村人,古布龙村公所的办公室也设在倮厄村],该村分为两个聚落,一个是名为“倮厄”的彝族聚居区,有彝族176户、汉族1户共828人(该汉族户姓方,从贵州迁来,没有耕地,主要在乡里做生意);另一个是名为“红石岩”的苗族聚居区,有苗族52户327人,两个聚落相距约400米(本文中凡称“倮厄村”处是指该两个聚落的总体,凡称“倮厄”处即仅指彝族聚落)。1958年,倮厄村的彝族分为四个生产队,分别称为一、二、三、四队,苗族独立组成一个生产队称为五队,统归倮厄大队管辖。倮厄村村民委员会是在1990年开展“农村社会主义教育”时,才在红河州“乡村建设工作组”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与全省(1984年)和全国(1982年)大多数农村相比,建立的时间较晚,现在的倮厄村仍按生产队的划分保留有五个“社”[相当于其它地区的村民小组,但又与村民小组有所区别,下文将专门提及]。
除一户方姓汉族外,倮厄的彝族有李、马、杨、雨、尹、何、陈等姓氏,李姓最多,分为三个家族,马姓分为两个家族,其余的各个姓氏都只有一个家族,家族内不通婚,家族间可以通婚。红石岩的苗族有熊、李、刘、古、杨、候等姓氏,苗族和彝族互不通婚。全村各姓氏所占户数如下表:
| 民族 |
李 |
马 |
杨 |
尹 |
雨 |
何 |
陈 |
熊 |
刘 |
古 |
候 |
方 |
|
彝 |
115 |
47 |
13 |
4 |
4 |
3 |
1 |
0 |
0 |
0 |
0 |
0 |
|
苗 |
5 |
0 |
2 |
0 |
0 |
0 |
0 |
34 |
5 |
4 |
2 |
0 |
|
汉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 |
表:倮厄村姓氏分布表
倮厄村以种植玉米、山谷(旱稻)为主,人均年收入400~500元,其生活水平与全乡平均水平大体相当,村民生活相当贫困。比较而言,彝族聚居的倮厄生活状况略优于苗族聚居的红石岩。村民内部有一定的贫富差别,个别村民还过着衣食无着的生活,也有已经达到小康的人家,例如村公所主任李福生家,自己有一个制酒作坊,98年底还购置了一辆农用小型汽车。
二.村委会的组成以及村干部的多重遴选体制
除在村公所担任职务的以外,倮厄村现任的村干部共有10人,分别是党支部书记一人、村委会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分别担任会计和出纳)、社长五人、妇女代表一人,另外五社(红石岩)还有一个自己选出的会计(不属于村干部)。现任干部中,除一、三、五社的社长之外,都是1994年开始担任职务的[倮厄村1990年建立村民委员会时进行了第一次选举,1994年进行了第二次选举,1998年8月又更换了一、三、五社的社长。]。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党支部书记每年可从村公所提留中得到80元补贴,各个社长可得60元,妇女代表可得40元。
倮厄村村民委员会由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五位社长组成,这些人全部是男性,唯一的女干部妇女代表不是村委会委员。从姓氏组成看,党支部书记姓陈;村委会主任姓马;副主任中,会计姓李、出纳(当地称保管员)姓马;一、二、三、四、五社社长分别姓李、李、尹、何、李(苗族),与全村姓氏结构对照,并没有明显的氏族势力迹象。从民族构成看,村委会副主任之一(会计)和五社社长是苗族,其余的是彝族,苗族占22%,与全村苗族所占比例(28%)大体相当。
倮厄村村民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很有特点:第一,除了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之外,村委会没有设置其他专门的委员,而是直接把各个社的社长作为村民委员会委员。按当地干部的话讲,这样安排主要是由于村里调解纠纷、分配任务等村务工作都是要落实到某个社的,社长起很大的作用,所以社长就成为当然的村委会委员。我们调查发现,社长的地位与当地社区组织结构有很大关系,这在后面将详细提及。第二,所有村民委员会成员都是中共党员(一、三社社长是1998年当选后吸收为预备党员的)。这样的安排和村干部的选举方式有直接的关系。概括的讲,倮厄村村干部是在一种多重遴选体制中产生的:
首先,各社的社长是由“人民群众直接选出来的”[在我们的调查中,时常听到村干部使用“人民群众”一词指代一般村民,为让读者与我们一起体会调查地的语境,我们仍在报告中使用这个词汇]。以1998年8月一、三、五社社长改选为例,由于这三个社原任社长都向村公所递交了辞职报告,加上老寨乡政府下达了进一步搞好村民自治工作的通知,古布龙村公所决定在倮厄村组织该三个社社长的选举。在选举之前,村公所干部和村委会干部共同讨论决定了候选人的名单,每个社的候选人均为两名;选举日前几天,村公所和村委会的干部到属于这三个社的各家各户通知了选举时间和候选人名单;选举是在村里小学校中进行的,一、三、五社的选举分别在三间教室中进行,当天还有乡政府的干部列席了选举。按照倮厄村的惯例,每家只出一名代表参加选举(一般是男性家长)即一家一票,选票由干部事先填写两名候选人的名字后发给大家(如果哪家没有人到的,干部还将选票送至家中让其填写,但如果没有找到人,就不再发了),以无记名的方式选举出得票最多的人担任本社社长(本社社员仅选举本社社长)并进行了唱票。另外,根据五社村民的意见和五社的实际情况,五社的另一个候选人担任了五社自己的会计。据我们调查,虽然这三个社现任的社长当时都是以过半数票当选的,但实际上干部和村民们都没有过半数方能当选的概念,当选的标准是“哪个票多哪个当”。选举完毕以后,村委会主任在村里广播室(自己安装的有线喇叭)宣布了各个社新社长的姓名和得票数。
其次,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支部书记一样,是在党员会议上选举出来的。现任的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是1994年上任的,选举的方式为村公所听取村党支部的意见,在党员中挑选出合适的候选人后,在党员会议上以举手形式选举;现任村支部书记则在1990年就开始任职了,1994年选举时再次当选。自从五十年代社会主义改造之后,中共党员在倮厄村一直有较高的威信,村干部必须是党员已经成为一种惯例。1998年新选举出的一、三社社长原来不是党员,也在当选之后不久被吸收入党。
倮厄村的干部就是在这样一种包括了村民、村委会、党支部、村公所等各种因素的多重遴选机制中产生的。同样,村干部的离任和更换也是在这样的背景中完成的。虽然村干部们(尤其是表示要辞职的干部)大都知道村民委员会的任期为三年,但是对于何时举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他们都认为“不是我们说了算”。据古布龙村公所主任介绍,如果村民或村干部认为某干部不能再继续担任现在的职务,不论出于什么原因,都必须经过村公所才能离任或更换,也就是说,干部的任免权在村公所。我们在村公所办公室里找到了现任倮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马开联的辞职报告(见附件二),也印证了这一说法。
三.村务“政务化”: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和全国大多数农村一样,作为国家和社会连接点的倮厄村的村民委员会肩负执行政府的具体任务和主持本村范围内大小事务的双重职责,因此有学者把这两种事务分为“政务”和“村务”[见黄勇著《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第214页,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倮厄村村委会是以一种村务“政务化”的方式处理自己所承担的各项村务工作的。
我们第三次走访倮厄时,正值农闲季节,村干部们正带领村民翻修村里的小学校,平整村内的道路,这就使我们有机会了解到类似的村内公益事业是怎样组织开展的。据村委会主任马开联的介绍,由于是贫困地区,村子里没有足够的集体收入,难以举办修路、建学校一类公益事业,凡村子里有要办这类事,都只能首先通过多种渠道解决经费,然后以村民出义务工的方式完成。以这次翻修小学校为例,早在两年前村民委员会就作出了决定,但由于没有资金,只能拖延下来。在这两年中,村民委员会的干部们(主要是村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先后多次打报告给乡政府,请求解决资金问题,直到1998年底县里确定了对倮厄的扶贫挂钩单位之后,才由挂钩单位、乡政府和村民各出资三分之一,解决了经费(另据我们了解,为修建小学校,村委会拟订了每家出资10元的集资办法向所有村民进行了集资)。然后,村委会以社为单位分配了义务工任务,各个社长负责组织本社村民完成所分配的任务。同样,村内道路的平整也是以这样的方式完成的。在整个组织过程中,社长们主要负责组织村民出工,村委会主任等人则负责落实资金问题。公益事业能否举办的决定因素不在村内,而是在上级或其他机构。据了解,在老寨乡,村寨公益事业大都需要乡政府的财政支持,这些经费的来源又大都是作为扶贫攻坚乡所得到的“扶贫攻坚款”。为了合理利用有限的“扶贫攻坚款”,乡政府并非有申请就批,而是统一作出预算进行分配。这样,在其它地区属于“村务”的村内公益事业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了政府行为的色彩。
除了举办公益事业外,倮厄村委会委员们投入精力最多的村务工作是调解民间纠纷。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村民委员会调解的纠纷主要是一些“牛吃田、马啃地”之类生产生活中的纠纷,而解决纠纷的办法则是一种带有行政强制色彩的惩罚模式。现任村委会在1996年制订了一件名为《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制度》的村规民约,在所有八条规定中,每条都具体规定了一旦实施本条所假设的行为将遭到的处罚措施。村委会委员们调解纠纷都以这些处罚措施为解决标准,即便有的村干部对现在的村规民约不满意,也是要么希望增加处罚的金额,要么增加处罚的事项。在倮厄村村干部和村民的意识中,难以发现将纠纷当事人双方作为独立主体,把纠纷调解者当作超然第三者的民事私法观念。调解行为实际成为一种带有浓厚行政性质的行为。
与全国大多数农村不同,虽然倮厄村的干部们每年也收取提留款,但这些钱并不由村委会保管,而是统一上缴到古布龙村公所,再由村公所统筹使用。收取提留的多少和收取的时间都由村公所决定,因而收取提留这项“村务”也实际上成为上级下达的行政任务。[据调查,由于提留款数量不多,在村民中并未引起太大的抵触情绪,村干部们都能较顺利地完成该项“任务”]
倮厄村的村务“政务化”,是由主客观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首先,倮厄这样的少数民族贫困村寨中没有雄厚的集体和个体经济支柱,难以依靠自己的力量完成众多村务。要开展由村民自主的乡村建设,村寨自身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是一个重要的条件。一方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之后,倮厄村失去了几乎所有集体财产的用益权,仅有二社和五社(红石岩)有很少数量的果树和鱼塘,每年的收益仅数百元,无法举办公益事业;另一方面,倮厄村村民的生活水平大都处于温饱线以下,个别宽裕的家庭也没有太多财产,单纯的集资方式也不能完全解决问题。这样,上级政府的支持就成为“村务”开展的重要条件,村务“政务化”客观上难以避免。
其次,倮厄村的彝族、苗族传统习俗和“官本位”思想的微妙结合也在村务开展过程中起到很大的影响。前述倮厄村的村规民约是以当地传统的“吃东道”风俗为基础制订的,这种风俗的主要内容是如果哪家人侵犯了村寨的共同利益,就要拿出食物来请全村各家各户吃一顿饭,它原本是在原始社会向私有制过度过程中的一种民间自律机制。一百多年来,尤其是解放后,倮厄村一带的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历了农奴制土司、封建地主和社会主义公有的飞跃[参见《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族志》彝族、苗族部分,红河州民族志编写办公室编,云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同时,汉族传统中的一些思想理念也潜移默化地植入人们的心中,“官本位”的思想在倮厄村也变得根深蒂固。在这种背景下,早在生产队时期,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又“尊重民族习惯”(实际是减少行政强制的阻力),行政力量就和“吃东道”一类风俗习惯结合起来了,而这种结合实际上进一步促进了民族习俗和“官本位”的等级观念的一体化,并具有了特殊的超稳定性,难以在短期内自发地改变。这样,村务“政务”化拥有了主观基础。
在村务”政务”化的环境中,与其孪生的弱村民会议、强村委会的现象也在倮厄村表现得较为突出。倮厄村村委会建立以后,每年不定期地召开三至五次村民会议(根据村委会主任介绍,也有每年一次之说),和选举一样,所谓村民会议实际是由各家的家长或代表出席的。村民会议的主要作用是宣布上级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分配业已确定的工作任务,虽然间或也有村民提出自己的意见,但村民会议并没有最后的决定权,村民委员会从来没有,也不知道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村寨的权力事实上就集中在少数几个村委会委员手中。尽管这种集中的权力并不必然导致村寨建设和管理违背大多数村民的意愿,但至少不能让少数人的意见得到充分的发表,进而无法保护少数人的利益这恰恰是真正的民主的必备要件。以平整倮厄通往红石岩的道路为例,由于需要对原有路面加以拓宽,部分村民的宅院和树木会受到影响,村干部们在预算中就没有把对村民的补偿计算在内,按他们的话说,这是“对大家有利的事”,当然也就“不能给他们补偿”了。
四.村民的民主自治意识解析
为了增强调查的客观性,综合了解人们对当地村民自治的看法,我们在倮厄进行了小规模的问卷调查。在填写问卷的30人中,有男性19人,女性11人;干部(包括村社干部和村公所干部)8人,群众22人;有高中文化程度者1人,初中12人,小学和文盲17人;彝族23人,苗族5人,汉族2人;与同村相比家庭经济情况优越的3人,良好的8人,一般的14人,较差的4人。所有填写问卷的人均来自不同的家庭,年龄最小的15岁,最大的76岁。
从问卷统计结果分析,总体上讲,尽管大多数村民感到无力改变现状,但他们已经表现出对民主管理村寨事务的需求。在所有受访者中,48.3%的人希望重新选举村干部,75.7%的人认为很有必要召开村民大会,65.5%的人希望村里能组织集体活动并乐于参加,75.7%的人认为有必要公开村中的财务开支情况[倮厄村在乡工作组的监督下于1998年10月首次也是唯一一次公开了村里的财务帐目,并追回了数百元村干部欠款。由于仅仅在黑板上公布,许多不识字的村民依旧无从了解帐目情况]。同时,被访者中认识所有村干部的仅为55.2%,仅有33.3%的人知道村里的钱由谁保管,46.2%的人知道这些钱的用途。村民对村寨事务的关心程度已经远远超出他们目前的了解程度。而具体分析不同人群填写的问卷,我们也获得了许多有意义的数字:
首先,以是否干部为划分标准。一方面,干部们对现状的满意程度普遍高于一般群众。例如问及社长选举是否公平时,87.5%的干部认为很公平,大大高于一般群众54.5%的数字;问及是否希望进行新的选举时,仅有37.5%的干部同意,一般群众的这一数字则是50%;在回答是否满意现有的村规民约时,有62.5%的干部回答完全满意,群众则是50%。另一方面,如果以一般标准衡量,干部们的回答又显得“更有水准”。例如有87.5%的干部认为财务公开很必要,普通村民的这一数字为68.2%;有62.5%的干部认为如果干部不称职就应要求更换,而仅31.8%的群众作出同样的回答。另据调查,倮厄有相当一部分村民对现在的村干部不满,主要是因为在调解纠纷时没有依据他们自己制订的村规民约作出公平的处罚,在我们的访谈中,连续有四户人家诉说了类似“哪个和他们好一点,就少罚;哪个请他们喝酒,就不罚”的情况。而在村干部方面也普遍认为“干部难当、村民难管”,纷纷要求辞职,现任村委会委员中,有4人对我们表露过不想再干下去的意向。
其次,以性别分类考察可以发现:与男性比较,妇女对民主的认识和对村务的了解参与程度都处于较低的水平。当询问到妇女是否可以做村长时,54.5%的妇女作出否定回答,高于男性的47%;在被调查的妇女中,知道有多少村民委员会委员的为45.5%,认识所有村委会委员的有36.4%,而男性的该两项比例为78.9%和63.2%;仅9%的妇女知道村寨里的钱由谁保管,远远低于男性的47.4%。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现象,一是因为传统上妇女在彝、苗两个民族中的地位就较低,倮厄大多数家庭中,男性家长居于家庭的中心位置,整个村寨仍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男性为中心的社区权力体制;二是由于妇女的总体文化素质明显低于男性(这也与男性社区机制有密切联系),在被调查的13名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中,仅有女性3名;有72.7%的被访妇女仅具文盲或小学文化程度,而该数字在男性中为47.4%。但值得注意的是,上面的数字和分析仅说明倮厄仍存在因性别产生的不平等,在深入调查后我们发现,妇女内心对于村寨民主的需求并不亚于男性。在访谈中,有多位妇女对倮厄村干部的选举方式和现任村干部提出批评意见,这在问卷调查中也有所表现:有63.6%的妇女希望重新选举村干部,高于男性的42.1%。
再次,与彝族相比,苗族和汉族村民的回答有自己的特点,他们对村务的关心和了解程度要高于彝族村民。在所有被访问者中,100%的苗族和汉族认为村民大会很有必要召开,而彝族为65.2%;85.7%的苗族和汉族喜欢参加村里的集体活动,高于彝族的56.5%;71.4%的苗族和汉族清楚地知道村里收取的钱的去向,彝族仅为30.4%。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苗族和汉族在倮厄是“少数民族”,他们在村寨中的“安全感”弱于彝族,因而也就更关心村寨的事务以确保自己的利益。尽管在所有被访者中有80%认为彝族和苗族的关系“好”,但在填写问卷的7位苗族和汉族人中,仅三位作出“好”的回答,其余的人都选择了“一般”(汉族两人、苗族两人);一个苗族村民说:“这里的彝族多,但我们也不会让自己吃亏。”颇能代表倮厄村“少数民族”的心理。
五.倮厄村权力分配体制及分析
如果注意到家庭在现今社会的影响力已经日趋衰落尤其是在老寨乡这样的少数民族地区,宗族力量从来就没有象汉族地区那样强大的背景的话,那么可以认为:村寨是农村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同时还必须注意的是,欠发达的倮厄村仍作为一个相对封闭和独立的社区,拥有一整套系统的权力分配体制。分析这个体制的内在结构可以让我们更加清晰地了解当地社会的现状,从而为思考这类地区的村民自治道路打下基础。
(一)村公所、村委会、党支部、社的多重管理机制
从村干部的多重遴选机制中不难发现,倮厄村的村委会一方面与村公所、党支部有密切的联系和渊源,另一方面与“社”这一特殊组织有微妙的关系,处在这样的多重管理体制下的倮厄村有许多特点:
首先,作为乡政府派出机构的村公所与村委会有实质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村公所是云南、贵州两省特有的农村行政权力机构,从形式上讲,它们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起到联系某一区域内分散村寨的“桥梁”作用(云南、贵州农村大多处于山区,村寨间间隔距离很远)。村公所的干部“在职不在编”,不是国家干部,但可以得到政府的工资(倮厄村公所主任每月有四百多元的工资),他们把政府的方针政策传递到村寨,把村寨的实际情况反映给政府。倮厄村是古布龙村公所最大的村寨,距离乡政府又较近,所以村公所也就设立在倮厄,自从村公所建立以来,村公所主任一直是倮厄村人,许多村民甚至直接找村公所的干部解决纠纷。这样,倮厄村与村公所的联系就更加密切了。倮厄村干部的任免、村寨建设经费的申请都要经过村公所,村民的提留也由村公所统一收取。实际上,倮厄村委会成为国家行政系统链条最底端的一环,村委会干部们承担着政府政策最具体的执行任务。
其次,村委会与党支部紧密结合,不分彼此。倮厄村的所有干部都是中共党员,即便在当选时不是党员的社长,也很快会被发展入党;党支部书记是当然的村委会委员,村委会主任、副主任也是直接在支部会议上选举产生的。倮厄村共有22名党员,除村公所和村委会的干部外,大部分都是55岁以上的老人,他们都曾在不同时期担任过村干部,党支部一直是村寨中的领导力量,这个传统至今仍然延续着。也许有人会对这种现象感到忧虑,甚至认为已经完全不合时宜,但我们认为必须具体对其进行分析。客观的说,由于倮厄村目前的村务都有明显的“政务”化倾向贫困所导致的集体力量薄弱使这样的情况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所以村委会与党支部紧密结合的体制是适应当前村寨建设的需要的:一方面,村公所设有党总支,既是村委会又是党支部的村寨权力组织在执行村公所的任务时也就具有了某种意义的合法性;另一方面,这种机制起码从制度层面保证了执行“政务”化的村务、反映本村需求及困难过程的高效运作这正是欠发达地区要摆脱现状,追赶先进地区所需要的。另外,不论村寨的经济情况如何,作为国家与社会的接点,村寨始终有执行国家“政务”的职能,以上述具有合法性基础的党支部作为执行者,能够有效保障国家政令的畅通[在《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第216页)中,黄勇先生认为,党支部可以承担执行“政务”的职责,我们同意这种说法,但他没有深入回答如何实施的问题,我们认为,党支部书记成为当然的村委会委员不失为在倮厄一类村寨的可选方式]。当然,目前倮厄村的村委会、党支部紧密结合的机制中也有其弱点,突出地表现在群众基础问题上,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由党员选举产生的方式使村寨权力的自治性质大打折扣,已经不能适应村民对民主的要求。村委会不建立在群众基础上的,还可能导致部分人的专权,把其他人排斥在党支部也就是村委会以外。
再次,“社”在村寨权力体制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前文反复提到“社”是一种特别的组织,那么它们究竟特别在何处呢?在建国后至包产到户前的历史上,凡集体财产的所有者才被称为“社”:倮厄村的五个社在生产队时期是五个生产队,集体财产归公社所有,八十年代的农村改革中,集体财产被以队为单位划分,队随即变成了社。集体经济的财产所有人不是村,而是社这就是倮厄村经济体制的最突出特点:土地、集体山林、果树、鱼塘都是社的财产,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是社,土地分配的主体也是社。虽然我们没有得到为何单单直接选举社长的材料,但很易想见,出于切身利益的考虑,社长的人选比村委会的人选在村民心目中更重要,也正因为此,社长才能作为当然的村委会委员他们实在是倮厄村干部中举足轻重的人物。在我们调查中也发现,社长们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比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更加有权威(当然是限于本社内)。例如在平整道路过程中,一社的工期延误,但在社长李天良没有召集村民前,其他干部毫无办法(由于过去工作上的一些矛盾,一社社长与其他干部关系较紧张)。社的特殊经济地位实际上弱化了村委会的权力,但在倮厄村,社自身又难以单独存在:一是因为社的范围太小,倮厄村最大的社有五十余户,最小的仅二十余户;二是因为除红石岩外,倮厄村各个社传统上就属于一个村寨,各个社并不是分片集中居住,而是交错杂居,不可能分为多个村寨。
(二)红石岩与倮厄:松散但不可分割
与其他四个社之间的关系不同,单独作为五社的红石岩与彝族聚落倮厄保持着松散的关系。在村民方面,虽然同属一个村民委员会,但因为分属不同的民族,他们的生产、生活习惯都有所不同,加之包产到户以后,集体财产以社为单位作了划分,五社的苗族村民在经济上与倮厄的彝族的联系愈发减少。在干部方面,红石岩的社长在本社的实际权力要高于其他社,本社的大小事务他都要处理;相反,由于他不是彝族,所以虽也作为村委会的成员参加倮厄的纠纷调解,但说话分量就不及其他四个社长。红石岩有自己的集体林木和水源,并有一个鱼塘,每年可以有数百元的集体收入,所以在选举社长时,得票多的作了社长,另一位候选人被选为社里自己的会计,这在倮厄村的其它社中是没有的。
1998年4月,蒙自县实施了企事业单位与村寨挂钩的扶贫政策,扶贫的对象是自然村,倮厄村的两个聚落分别与不同的单位挂钩。红石岩在挂钩单位的帮助下,安装了自己的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倮厄1996年就有了)并平整了寨子内的道路,这些工作都由社长直接联系和组织,村委会其他干部没有直接参加,这使得近来倮厄和红石岩的关系进一步松散。由于52户的红石岩分配到两家挂钩单位,而187户的倮厄只有一家,所以包括村委会主任在内的一些彝族干部表示出不满,甚至对我们说两寨已经分家。经过到乡政府的核实,才知道并无分家之说。但这也引发了我们的思考:两个民族在一个村寨中是否有必要?经过调查,我们认为红石岩和倮厄还是应当同属一个村委会,这是由两寨特殊的历史和现实决定的:
理由之一,“红石岩属于倮厄村”的概念已成为人们的思维定式。自古以来,红石岩的苗族聚落就与倮厄的彝族聚落同属一个村寨建制,直到七十年代,倮厄还居住着一些苗族村民,红石岩也有几户彝族居住,八十年代以后才逐渐完全按民族分开。两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产生活中相互影响,“吃东道”的习俗本是苗族习俗,祭祀龙树则是当地彝族的风俗,现在都为两族共同接受。调查中,不少倮厄的李姓彝族甚至把红石岩的李姓人家称为兄弟。虽然形式上的关系较松散,但历史积淀已经令人们习惯于同在一个集体中,没有必要将它们分割。
理由之二,在同一个村委会中利于化解纠纷于初起,防止民族矛盾的出现。在同属一个村委会的情况下,一旦不同民族产生纠纷,两族的村委会委员共同解决纠纷而不必请上级政府,使纠纷在开始就得到解决,减少了由户与户的矛盾激化为村寨和民族矛盾的可能性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倮厄村的民族关系一直是老寨乡的典范。如果两寨分开,户与户的矛盾在村寨一级失去缓冲,可能导致苗族与彝族发生以民族分界的摩擦,影响社会稳定。
理由之三,两族同在一个村委会中还有相互监督的效果。前文提到,人口占少数的苗族相对更加关心村寨事务的决策和进展情况。在访谈中有不少彝族村民认为苗族可以监督彝族干部的工作,而几乎所有苗族受访者都认为必须了解干部们的工作情况。可以说,在当前的村寨管理体制下,两民族间的互相监督对于保证“政务”型村干部的工作质量有很大意义。
(三)龙头:民族传统权力分配体制的最后防线
除了上述种种因素外,一些民族传统力量在倮厄村社区秩序中仍然发挥着一定的作用,“龙头”就是其中有代表性的一例。在倮厄,彝族的龙头在家族中选举产生,除要在家族中有一定威信外,还必须双亲健全,子女无恙。倮厄彝族分为九个家族,除陈、雨和尹,杨和何合并为一棵龙树外,其余都各自有自己的龙树。每年农历二月十二是当地彝族祭龙的日子,当天全家族的人聚集在龙树旁,由龙头念诵祝福平安、保佑丰收的歌词,然后在龙头的主持下全家族的人一起祭祀,接着在龙树下吃一顿团圆饭;第二天,各户又互相“串酒”,在家族内互致问候。红石岩苗族全寨祭祀一科龙树,龙头、龙尾由抽签确定,祭龙的日期为农历二月初二和八月初五,祭龙的程序与彝族大致一样,但不串酒。在祭龙和串酒的过程中,家族内发生的纠纷都自然化解,龙头在其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历史上,龙头是当地彝族家族中的中心人物,许多需要家族共同商讨的事情都由龙头和老人决定。解放后,随着公有体制的确立以及国家意识形态在乡村的深入,龙头的地位逐渐削弱,近年来,家庭再次成为劳动单位,龙头的实际地位有一定的提升。倮厄的龙头们除在祭龙的时候发挥作用外,平时也参加家族内纠纷的调解,个别魄力较强的还带领本家族的人一起种植过果树(由于是抽签产生,红石岩苗族的龙头相对威信较低)。但从总体上讲,龙头的影响力十分有限。一百多年来,国家已经渐渐将自己的力量深入到乡村,传统的风俗习惯和力量早已不足以与其抗衡。现在保留下来的一些传统,要么成为纯粹礼仪性质的活动,要么与国家力量进行了特殊的结合(如前面提到的“吃东道”风俗)。龙头是我们在倮厄权力机制中发现的唯一传统因素,由于没有合法性支撑,这种因素在形式上也十分微弱。当然形式上的势微并不一定代表其在人们心中的影响,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不论村民还是干部,在和我们谈有关祭龙的话题时都显得十分兴奋,可以想见民族传统文化在当地人群中的影响力依旧十分深远。
倮厄村的权力分配机制由多重因素组合,它一方面是倮厄村社会经济的反映,另一方面又是国家力量在乡村的折射,既有其必然性,又有其合理性。因而在对它的改造过程中也必须考虑现实中的多重因素,这才有可能建立起同样具有合理性的新的科学、合法的权力机制。
六.总结与思考:民族欠发达地区的村民自治道路
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经济、文化情况各不相同,尤其是在社区传统各自保留得相对完整的农村,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心理意识更是千差万别,寻求绝对的普适性经验实际成为一种奢望倮厄村不可能让我们找到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把倮厄村的调查当作就事论事的航测报告,它至少可以为我们对少数民族欠发达地区的村民自治道路的思考提供一个客观的依托:这也正是本土文化人类学调查方法的意义所在。
无庸置疑,村民自治是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农村社区民主的内在需求。但如果进一步探究村民自治的深层次目的的话,我们便不得不考虑不同类型社区的实际状况了。我们认为,在倮厄村一类社会经济文化处于相对落后状态的少数民族欠发达地区,实施村民自治的目的还在于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摆脱贫困落后的局面。
本文一开始就提到,村民自治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推进的社会变革的组成部分之一,与社会演进型的社会变迁[见蒋立山“中国法治道路初探”,载《中外法学》98.3—98.4期]不同,这种变革常常是将尚未在当地完全具备社会经济文化基础的制度预设好,然后利用其对社会的反作用力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向理想状态靠拢。在少数民族欠发达地区,贫困是制约当地社会发展的根本因素,因而也就成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村民自治的预设无疑也必须为摆脱贫困服务。具体就倮厄村而言,村民自治方式的选择必须在考虑当地贫困现状的前提下,更加偏重于扶助农民摆脱当前普遍窘迫的生活现状。当然,不论在何种社区,经济发展都不可能是村民自治的唯一的目标,诸如社会稳定等其它目的同样是不可忽视的标准。但就民族贫困地区而言,促进脱贫是首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在评判当地社区权力的产生和运作方式时,也应该以此作为优劣的标准,而非单纯地将国家法律与现状做形式上的比较也许我们的这种观点会遭到类似蔑视国家法律的置疑,但实质上这正是对国家法律的真正尊重。从民主的本来要义讲,选择适合社区需求的民主形式本身就是民主的最生动体现;从我国现有体制讲,民族区域自治等一系列宪法和法律原则的规定也为结合本地特点变通国家法律提供了合法性的渠道。我们所建议的也仅仅是通过合法途径制定出符合国家法律精神和地方需求的,有利于促进民族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村民自治体制。
其次,关于村民自治的动力源泉。我们从倮厄村的调查中认识到,在欠发达的民族地区,实施村民自治的动力尚待补充,否则有可能使这一新兴的制度夭折于强大的历史惯性中。概括地讲,应着重在以下三个方面为村民自治的实施准备充足的动力(当然除这些之外还必须有其他配套措施)。
在经济层面,大力发展村社的集体经济,为村民自治提供物质保障。前文提到,倮厄村村务“政务化”的一个直接原因就在于村社集体经济力量的薄弱。在当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村经济体制下,如果是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个人尚可以填补集体经济的缺憾,但在民族欠发达地区,如果强行让个人负担村务费用,则可能直接造成村民过重的负担,从而令村民对村民自治的实施产生敌意。可以说,在民族欠发达地区,集体经济力量是否强大,直接关系到村民自治实施的可能性问题。
在意识层面,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质,为村民自治提供思想保障。村民的总体文化程度低可能导致两种结果:一是村民无法行使法律规定的民主权利,二是干部可能利用村民的无知任意侵犯村民的权利。例如在倮厄村,由于不识字,即便公布了财务,村干部也得不到村民理解;而也确有部分干部私自使用公款的现象。只有大力普及基础教育,提高村民的总体文化素质,并配以充足的法律教育和宣传,才能真正保证村民自治的贯彻落实。
在制度层面,保证充足且符合社区特点的制度供给,为村民自治提供制度保障。一方面,少数民族的文化认同中一向较少有民主体验,对于民主的形式和内容都缺乏了解,这就要求政府在自上而下的村民自治推行过程中,既有形式的规定,又有内容的解释,让村民充分了解自治的涵义,从而防止村民自治的走形(或是行政化趋向,或是为部分人所利用);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的发展,村民产生了对民主的自发需求,但这些需求多带有浓厚的本地特色,村民自治的推行必须考虑这些特色。以倮厄村为例,如果仅仅提供形式上的村民自治制度,仍难以改变包括村干部的“官本位”意识,使许多民主机制成为一纸空文。制订一些符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操作措施,把基层事物纳入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是保证政府推进效果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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