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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BLAWGDOG - 网络法豆 - 知识产权博客]]></title>
<link>http://www.blawgdog.com/</link>
<description><![CDATA[Intellectual Property &amp; Cyber Law, China Blawg]]></description>
<language>zh-cn</language>
<copyright><![CDATA[Copyright 1999-2010 BLawgDog]]></copyright>
<webMaster><![CDATA[donnie@blawgdog.com(BLawgDog-网络法豆)]]></webMaster>
<generator>BLawgDog-网络法豆-知识产权博客</gene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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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LAWGDOG - 网络法豆 - 知识产权博客</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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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BLAWGDOG - 网络法豆 - 知识产权博客</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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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link>http://www.blawgdog.com/?id=1013</link>
			<title><![CDATA[关于版权法的几个问题]]></title>
			<author>
		 <name>Donnie</name>
		 <uri>http://www.blawgdog.com/</uri>
		 <email>donnie@blawgdog.com</email>
                        </author>
			<category><![CDATA[专业日志]]></category>
			<pubDate>Tue,16 Mar 2010 04:16:43 +0800</pubDate>
			<guid>http://www.blawgdog.com/default.asp?id=1013</guid>
			<description><![CDATA[<p>　　今天看到shizhao写了一篇日志《<a href="http://shizhao.org/2010/03/wikipedian-and-copyright-law/">一个维基百科人心目中的著作权法</a>》，索性作一点小贡献&mdash;&mdash;不是编辑维基百科条目，而是讨论一些相关的法律问题。</p>
<p>　　<strong>一、官方作品</strong></p>
<p>　　shizhao希望中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中加上&rdquo;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期间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ldquo;的内容。关于官方作品的版权，我曾有过简短的日志（<a href="http://www.blawgdog.com/article/BLawg/799.htm">点此</a>）。现行中国著作权法否定一部分官方作品的版权：</p>
<blockquote>
<p>[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hellip;&hellip;</p>
</blockquote>
<p>　　这一条的规定中的关键词是&rdquo;行政&hellip;&hellip;性质的文件&ldquo;。&rdquo;行政性质的文件&ldquo;的措词大大扩充了版权所不保护的作品的范围。从文义上讲，除了司法裁决、立法文件外，几乎所有官方文件都可以被认为是&ldquo;行政性质&rdquo;的文件。所以说，shizhao兄所提到的这个建议，在现行法律的文义上，是已经反映了的。</p>
<p>　　不过，由于我们的法律中写的是&ldquo;本法不适用于&rdquo;，换句话说，这些作品是否在公共领域中，还有一点悬念：假如另外有一个法律规定了对这些政府文件的利用的限制，则那个法律也不会和著作权法冲突。1990年中国著作权法出台后，《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也随即颁行。根据这个规定，个人不得编辑法规汇编，而&ldquo;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rdquo;也只能出于需要，编辑法规汇编供内部使用。也就是说，现在正式出版法规汇编仍然是特许制。在此后的行政法规中，对这一规定也一再进行了强调。</p>
<p>　　有人可能要说：这种特许制好啊，万一有人乱印，把错漏甚至虚假的条文出版了，不是对法律宣传有害吗？持这种观点的人忘记了，这个规定的要害在于：不在乎你编辑的法律法规是不是正确，而在乎你有没有许可证。事实上，在互联网时代，这种主体限制已经完全起不到任何作用，是过时的制度了。</p>
<p><strong>&nbsp;　　二、精神权利的可放弃问题</strong></p>
<p>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精神权利是永久的。当时的逻辑是：作为精神权利的署名、修改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一种与人格相关的权利，人格不存在保护期的限制，所以这些权利也应该不存在保护期的限制。这种逻辑现在已经被许多学者提出疑问了。</p>
<p>　　关于可放弃，又是另一回事。虽然基于与上面类似的逻辑，一些学者仍然坚持精神权利不能被放弃。但如果我们意识到中国的著作权是一种基于功利主义（激励主义）哲学基础上所建立的制度，那么在理论上就不再存在放弃精神权利的障碍了。在法律条文上，仔细分析可以发现，我国著作权法事实上并没有规定署名权等所谓精神权利不能放弃。按照私人意思自治优先的原理，如果权利人愿意放弃相关权利，那也应当是可以的。</p>
<p>　　不过话说回来，从法律学的角度上看，我们还必须注意到，由于某些权利在其本身的逻辑属性（注意，我说的是逻辑属性，而不是人格权是自然权利一类理由）上就不可能被放弃，所以就算是权利人愿意放弃，也放弃不了。我对此写过论文（<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blawgdog.com/article.asp?id=772">点这里</a>看摘要），基本的结论是：发表权无法被转让，也无法被放弃；修改权无法被转让，但可以被放弃；保护作品完整权既不能被转让也不能被放弃；署名权则可以被放弃，且在性质上也可能被转让。</p>
<p>&nbsp;　　<strong>三、著作权的保护期</strong></p>
<p>　　著作权的保护期是著作权法中最有意思的部分。表面上看，它是一个非常确定的规则：自作者去世后50年，但实际上，由于我们很难查到几十年前某个作者的准确死亡时间，因此就导致我们在利用版权作品的时候的困境&mdash;&mdash;万一遇到个像哈耶克那样长寿但又没他那么出名的作者，如果他不知所终，我们就很可能对他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就已经发表的小说非常惶惑了：究竟是用，还是不用？万一我用这本书改编个电影，该投资的投资了，该宣传的宣传了，忽然他的继承人冒出来说：不好意思我老爸十年前才去世的，他老人家去世前留下遗言说打死也不准用这个小说拍电影，怎么办？于是，许多著作都只能停放在图书馆的书架上，任由蛀虫啃咬。</p>
<p>　　幸好电影作品和摄影作品不是这样的规定。它是一个固定的期限，就是发表日期起算50年。这种期限在法律技术上的好处是确定性&mdash;&mdash;因为只要电影发行了，有作品的拷贝存在，该拷贝一般都会明确有发表的时间。所以，不管各种利益团体怎么建议，从法律的确定性的角度上来说，将版权保护期限确定化，是有好处的&mdash;&mdash;你可以建议延长电影的保护期，也可以建议缩短，但最好不要建议修改法律再来个不确定的保护期。这一点，在数字时代是非常重要的。</p>
<p><strong><br />
</strong></p><p>&nbsp;</p><p style="color:#aaa;"><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blawgdog.com/default.asp?id=1013#comm_top" title="查看该文章的评论" style="color:#aaa;">已有 1 条评论</a> | <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blawgdog.com/default.asp?id=1013#post_comment" title="前往发表评论" style="color:#aaa;">发表评论</a></p>]]></description>
		</item>
		
			<item>
			<link>http://www.blawgdog.com/?id=1012</link>
			<title><![CDATA[关于“互联网是”什么的搜索实验]]></title>
			<author>
		 <name>Donnie</name>
		 <uri>http://www.blawgdog.com/</uri>
		 <email>donnie@blawgdog.com</email>
                        </author>
			<category><![CDATA[专业日志]]></category>
			<pubDate>Sun,14 Mar 2010 23:59:05 +0800</pubDate>
			<guid>http://www.blawgdog.com/default.asp?id=1012</guid>
			<description><![CDATA[<p><a href="http://blogs.law.harvard.edu/doc/">Doc Searls</a> 在他的博客上<a href="http://blogs.law.harvard.edu/doc/2010/03/10/futures-of-the-internet-2/">记录</a>了自己在Google上和Twitter上对 &quot;The Internet is&rdquo; 的搜索结果（带引号，即只显示包含这个完整的短语的页面），下面是他整理的Google上的结果（Twitter的请到他博客上<a href="http://blogs.law.harvard.edu/doc/2010/03/10/futures-of-the-internet-2/">去看</a>）：</p>
<p><strong>&ldquo;The Internet is&rdquo; 互联网是：<br />
</strong></p>
<p style="margin-left: 80px;">1. a Series of Tubes 一系列管道</p>
<p style="margin-left: 80px;">2. terrible 可怕的</p>
<p style="margin-left: 80px;">3. really big 实在非常大</p>
<p style="margin-left: 80px;">4. for porn 色..情.信息</p>
<p style="margin-left: 80px;">5. shit 一坨屎</p>
<p style="margin-left: 80px;">6. good 好东西</p>
<p style="margin-left: 80px;">7. wrong 一个错误</p>
<p style="margin-left: 80px;">8. killing storytelling 扼杀谎话</p>
<p style="margin-left: 80px;">9. dead 死了</p>
<p style="margin-left: 80px;">10. serious business 真正的生意</p>
<p style="margin-left: 80px;">11. for everyone 所有人的</p>
<p style="margin-left: 80px;">12. underrated 被低估了</p>
<p style="margin-left: 80px;">13. infected 被感染了</p>
<p style="margin-left: 80px;">14. about to die 快死了</p>
<p style="margin-left: 80px;">15. broken 破碎了     <br />
<em><br />
我对照看了一下，上面基本是Google搜索结果前2页就包括了的内容，搜索结果很多元化       </em><strong><br />
<br />
</strong></p>
<p style="margin-left: 80px;">16. Christmas all the time 天天圣诞节</p>
<p style="margin-left: 80px;">17. altering our brains 改变我们的脑子的东西</p>
<p style="margin-left: 80px;">18. changing health care 改变医疗保健的工具</p>
<p style="margin-left: 80px;">19. laughing at NBC 嘲笑全国广播公司的工具</p>
<p style="margin-left: 80px;">20. changing the way we watch TV 改变我们看电视的方式的工具</p>
<p style="margin-left: 80px;">21. changing the scientific method 改变科学研究方法的工具</p>
<p style="margin-left: 80px;">22. dead and boring 死了，而且很无聊</p>
<p style="margin-left: 80px;">23. not shit 不是一坨屎</p>
<p style="margin-left: 80px;">24. made of kittens 由猫咪组成的</p>
<p style="margin-left: 80px;">25. alive and well 非常健康的活着</p>
<p style="margin-left: 80px;">26. blessed 被祝福的东西</p>
<p style="margin-left: 80px;">27. almost full 几乎满了</p>
<p style="margin-left: 80px;">28. distracting 分散精力的东西</p>
<p style="margin-left: 80px;">29. a brain 一个大脑</p>
<p style="margin-left: 80px;">30. cloudy 数据云     <br />
<br />
<em>到了搜索结果第5页，上面提到的基本都已经有了</em></p>
<p>&nbsp;<strong><img hspace="3" border="0" vspace="3" alt="" style="width: 424px; height: 193px;" src="http://www.blawgdog.com/attachments/month_1003/x201031503425.jpg" /></strong></p>
<p>这个搜索很有意思，我扩展了一下，做了一个搜索引擎的比较试验。<strong>没时间通读的人，请直接滚动到页面下方看小结。</strong></p>
<p><strong>我在Google.com上用&ldquo;互联网是&rdquo;作为搜索词</strong>，得到以下的结果（因为中文的特点，我把搜索结果的上下文都复制了过来）：</p>
<p>&nbsp;</p>
<p>&ldquo;互联网是&rdquo;：</p>
<p style="margin-left: 80px;">1.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中国的互联网是）</span>开放的</p>
<p style="margin-left: 80px;">2.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邓元鋆：移动互联网是)</span>&ldquo;中国创造&rdquo; 发展动力</p>
<p style="margin-left: 80px;">3.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8成受访者认为登录互联网是一项)</span>基本权利</p>
<p style="margin-left: 80px;">4.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李彦宏转帖：互联网是)</span>弱势群体</p>
<p style="margin-left: 80px;">5.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互联网是)</span>美国的第三大新闻平台     <br />
<em><br />
搜索结果第1页完（每页10个结果，除了这5个外，其它是重复的）      </em><br />
&nbsp;</p>
<p style="margin-left: 80px;">6.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互联网是)</span>不是让人变得愚昧</p>
<p style="margin-left: 80px;">7.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下一代互联网是）</span>什么</p>
<p style="margin-left: 80px;">8.<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 (杨元庆:移动互联网是)</span>联想的机遇和方向</p>
<p style="margin-left: 80px;">9.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互联网是)</span>彩色的</p>
<p style="margin-left: 80px;">10.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三网融合对互联网是)</span>喜是悲</p>
<p style="margin-left: 80px;"><strong><br />
</strong><em>搜索结果第2页完</em><strong><br />
<br />
</strong></p>
<p style="margin-left: 80px;">11. 爱、分享、融合</p>
<p style="margin-left: 80px;">12.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中国互联网是)</span>美国互联网跟班</p>
<p style="margin-left: 80px;">13.<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依法管理互联网是)</span>国际通行做法</p>
<p style="margin-left: 80px;">14.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互联网是)</span>一个创造奇迹的地方     <br />
<br />
<em>搜索结果第3页完</em><strong><br />
<br />
</strong></p>
<p style="margin-left: 80px;">15.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全业务、移动互联网是）</span>未来趋势</p>
<p style="margin-left: 80px;">16.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移动互联网是)</span>经济发展引擎</p>
<p style="margin-left: 80px;">17.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谷歌事件证明&ldquo;互联网)</span>是政治&rdquo;</p>
<p style="margin-left: 80px;">18.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互联网是)</span>变革传播方式的一项伟大科技创新</p>
<p style="margin-left: 80px;">19.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互联网是)</span>孕育人类天国文明的神圣之河</p>
<p style="margin-left: 80px;">20.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互联网是)</span>媒体深刻革命的根本动因</p>
<p style="margin-left: 80px;">21.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移动互联网是)</span>3G业务的最佳突破点      <br />
<br />
<em>搜索结果第5页完</em>（令人震精的是，前五页中，除了上面列出来的20条外，其它几乎所有搜索结果都是第一条的重复&mdash;&mdash;其中包括一些人引用这句话而进行的评论）      <br />
&nbsp;</p>
<p style="margin-left: 80px;">22.<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 （互联网是）</span>工具不是玩具</p>
<p style="margin-left: 80px;">23.<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 (互联网是)</span>谁的江湖</p>
<p style="margin-left: 80px;">24.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互联网是）</span>拉动内需的引擎     <br />
<br />
<em>搜索结果第6页完</em>（令人继续震精的是，这一页中，除了上面列出来的3条外，所有搜索结果仍然是第一条的重复）      <br />
<br />
<em>搜索结果第7页全是重复前面的内容</em><strong><br />
<br />
</strong></p>
<p style="margin-left: 80px;">25. (互联网是)柄双刃剑     <br />
<br />
<em>除了这一条外，搜索结果第8页全是重复前面的内容</em><strong><br />
<br />
</strong></p>
<p style="margin-left: 80px;">26. (互联网是)消费者获取电子产品信息的首要途径     <br />
<br />
<em>除了这一条外，搜索结果第9页全是重复前面的内容       </em><strong><br />
<br />
</strong></p>
<p style="margin-left: 80px;">27. 互联网是推动农村信息化最便捷最经济的途径</p>
<p style="margin-left: 80px;">28. 互联网是手段，营销才是本质</p>
<p style="margin-left: 80px;">29. 互联网是最有效的企业推广平台</p>
<p style="margin-left: 80px;">30. 互联网是广播电视的终结者</p>
<p style="margin-left: 80px;">31. 张经甫：互联网是家居企业品牌塑造的&ldquo;必选项&rdquo;</p>
<p style="margin-left: 80px;">32. 荆林波:互联网是进行征信最有效工具</p>
<p style="margin-left: 80px;">33. 卫星互联网是商机还是隐阱     <br />
<br />
<em>第10页忽然多元化了，10条结果中有7条是新的</em></p>
<p>&nbsp;</p>
<p><strong>让我们看看用关键词&ldquo;互联网是&rdquo;在百度上的搜索结果：</strong></p>
<p>&nbsp;</p>
<p>&ldquo;互联网是&rdquo;：</p>
<p style="margin-left: 80px;">1.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南方周末：互联网是</span>音乐的敌人还是朋友</p>
<p style="margin-left: 80px;">2.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万鄂湘：互联网是</span>民意 网民不关心司法才是灾难</p>
<p style="margin-left: 80px;">3.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中国首度回应谷歌退出:中国互联网是</span>开放的</p>
<p style="margin-left: 80px;">4.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李彦宏转帖：互联网是</span>弱势群体     <br />
<br />
<em>搜索结果第1页完 （其他是重复或者无关的页面）</em><strong><br />
<br />
</strong></p>
<p style="margin-left: 80px;">5.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互联网是</span>彩色的！</p>
<p style="margin-left: 80px;">6.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互联网是</span>一场什么样的革命</p>
<p style="margin-left: 80px;">7.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互联网是</span>系统</p>
<p style="margin-left: 80px;">8.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天涯学术专访胡泳：互联网是</span>一个未完成的公共领域</p>
<p style="margin-left: 80px;">9.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焦点网谈：互联网是</span>游荡在孩子们身边的幽灵？     <br />
<br />
<em>第2页完</em><strong><br />
<br />
</strong></p>
<p style="margin-left: 80px;">10.<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 互联网是</span>全球性的、开放性的、革命性的传媒</p>
<p style="margin-left: 80px;">11.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移动互联网是</span>第三代互联网</p>
<p style="margin-left: 80px;">12.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李星：互联网面临四大挑战 未来互联网是</span>什么</p>
<p style="margin-left: 80px;">13.<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 互联网是</span>用来做什么 &mdash; 杀鸡?宰牛?屠龙?</p>
<p style="margin-left: 80px;">14.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互联网是</span>谁发明的</p>
<p style="margin-left: 80px;">15.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腾讯副总裁刘畅:互联网是</span>中国经济发展新助推器</p>
<p style="margin-left: 80px;">16.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互联网是</span>媒体竞争格局最大变数</p>
<p style="margin-left: 80px;">17.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互联网是</span>提高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p>
<p style="margin-left: 80px;">18.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谁说互联网是</span>免费的</p>
<p style="margin-left: 80px;">19.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互联网是</span>金矿     <br />
<br />
<em>第3页完       </em><strong><br />
<br />
</strong></p>
<p style="margin-left: 80px;">20.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互联网是</span>八九点钟的太阳？</p>
<p style="margin-left: 80px;">21.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互联网是</span>了解民情汇集民智的重要渠道</p>
<p style="margin-left: 80px;">22.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互联网是</span>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重要平台</p>
<p style="margin-left: 80px;">23.<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 王志东:互联网是</span>改革开放后十年的主要推动力</p>
<p style="margin-left: 80px;">24.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胡泳：</span><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互联网是</span>中国的天赐礼物&nbsp;      <br />
<br />
<em>第4页完</em><strong><br />
<br />
</strong>25.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互联网是</span>解决方案</p>
<p style="margin-left: 80px;">26. 强大而省钱的修炼工具</p>
<p style="margin-left: 80px;">27. 乱世江湖</p>
<p style="margin-left: 80px;">28. 圆的<br />
<br />
<em>第5页完 </em><strong>      <br />
<br />
</strong>29. <em>第6页全是标题为&ldquo;互联网是什么&rdquo;的文章或重复的信息</em></p>
<p style="margin-left: 80px;">30. 企业持续成长的加速器</p>
<p style="margin-left: 80px;">31. 社会心理缓冲阀</p>
<p style="margin-left: 80px;">32.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移动互联网是</span>国产品牌手机企业的转折点</p>
<p style="margin-left: 80px;">33.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互联网是</span>个好东西</p>
<p style="margin-left: 80px;">34. 战胜金融海啸的真正生产力</p>
<p style="margin-left: 80px;"><em>到第7页，有了34个不同的答案</em></p>
<p>&nbsp;</p>
<p><strong>作为校验，下面是百度搜索&ldquo;网络是&rdquo;的结果，（排除杂讯后）前几位的：</strong>&nbsp;</p>
<p>&nbsp;</p>
<p style="margin-left: 80px;">1.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郑祖康:网络是</span>解决就业问题的新途径</p>
<p style="margin-left: 80px;">2.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网络是</span>青年致富的好帮手</p>
<p style="margin-left: 80px;">3.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新京报：网络是</span>自由的也是法治的</p>
<p style="margin-left: 80px;">4.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苏荣：网络是</span>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重要媒体</p>
<p style="margin-left: 80px;">5.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苏荣：网络是</span>迄今为止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p>
<p style="margin-left: 80px;">6.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心理访谈第五场:网络是</span>把&quot;双刃剑&quot;</p>
<p style="margin-left: 80px;">7.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黄兴国：网络是</span>问政于民、问计于民的重要平台</p>
<p>&nbsp;</p>
<p><strong>下面是百度搜索&ldquo;因特网是&rdquo;的结果，与前面未重复的前几位：</strong>&nbsp;</p>
<p>&nbsp;</p>
<p style="margin-left: 80px;">1.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因特网，是</span>在线谣言的温床吗</p>
<p style="margin-left: 80px;">2. <span style="color: rgb(192, 192, 192);">因特网是</span>农民的好帮手</p>
<p style="margin-left: 80px;">3. 反腐败的重要工具</p>
<p>&nbsp;</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28px;"><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strong><u>小&nbsp; 结</u></strong></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nbsp;</p>
<p>&nbsp;<strong>首先只看中文搜索，作百度和Google.com之间的比较。</strong></p>
<p>&nbsp;</p>
<p>（1）可以发现二者在过滤重复信息上有不同的表现。Google用了10个页面，才实际上达到30个以上的不同搜索结果。百度只用了7个页面就达到30个以上的不同搜索结果，并且在第3页就已经有了近20个完全不同的搜索结果。其中的原因可能有技术方面的（比如Google爬虫爬的页面可能比较多，尤其是境外的中文网站），但对用户来说，这样的搜索结果所提供的有效信息显然比百度少。特别是搜索结果第5到9页，几乎不能提供什么新的信息。到了第10页，忽然偶然地来了一个小高潮，出现比较多的新信息（但在第5-9页的大量垃圾信息之后，有多少人会看第10页的内容呢？）。而百度则相对好一点，除了第6页外，各个页面中全新内容的碧绿一直都比较稳定，这对于用户黏性来说，是好事。</p>
<p>&nbsp;</p>
<p>（2）可以发现百度和Google.com对&ldquo;互联网是&rdquo;什么的回答非常不同。比较各自的前30条有用结果，只有3条是重复的。第2页之后，二者给出的新答案（不包括重复的信息）就完全不同。对于用户来说，只看百度或者只看Google，似乎都会遗漏大量信息。相比起来，用<a href="http://www.goojje.com/s/?q=%22%E4%BA%92%E8%81%94%E7%BD%91%E6%98%AF%22">谷姐</a>或<a href="http://www.sooule.com/Search.aspx?all=%22%E4%BA%92%E8%81%94%E7%BD%91%E6%98%AF%22">搜乐</a>一类合并搜索工具，效果会好很多（只是速度慢些）。</p>
<p>&nbsp;</p>
<p><strong>其次是英文与中文之间的比较。</strong></p>
<p>&nbsp;</p>
<p>（1）英文和中文之间的比较，可以首先发现英文的结果是非常多元化的，到了搜索结果第五页，就有了三十多个不同的答案。搜索中文的&ldquo;互联网是&rdquo;，哪怕是相对效果比较好的百度，也到了第7页才有三十个结果，并且此后很多页面是重复的。对此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Google英文搜索的针对性和准确性要好很多，二是中文世界确实没有那么多元的资讯。我想应该是二者兼而有之吧。</p>
<p>&nbsp;</p>
<p>（2）具体分析内容，英文结果也要有趣和广泛得多。最多的内容是人文性质的话题，比如&ldquo;互联网是由猫咪组成的&rdquo;等，而中文的则主要集中于政治话题（关于权）、经济话题（关于钱）和偶尔的一两个人文性话题。难道这的确是中文世界的生态吗？[注：这当然一部分是由于英文语法中&ldquo;The Internet is&rdquo;的句式相对覆盖面广，但也应注意到，由于&ldquo;The&rdquo;的存在，中文中出现&ldquo;移动互联网是&rdquo;一类在&ldquo;互联网&rdquo;一词前出现限定词的情况，在英文搜索中是不会出现的。所以，英文世界人们对互联网的形容更加多元化的结论，应当是成立的。]</p>
<p>&nbsp;</p>
<p>更多结论，请寂寞的读者们发挥想像吧。<strong>最重要的是，读完了以后&hellip;&hellip;哥，你懂的。</strong></p>
<p>&nbsp;</p><p>&nbsp;</p><p style="color:#aaa;">目前尚无评论 | <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blawgdog.com/default.asp?id=1012#post_comment" title="前往发表评论" style="color:#aaa;">发表评论</a></p>]]></description>
		</item>
		
			<item>
			<link>http://www.blawgdog.com/?id=1011</link>
			<title><![CDATA[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订)]]></title>
			<author>
		 <name>Donnie</name>
		 <uri>http://www.blawgdog.com/</uri>
		 <email>donnie@blawgdog.com</email>
                        </author>
			<category><![CDATA[资料库]]></category>
			<pubDate>Wed,10 Mar 2010 10:36:49 +0800</pubDate>
			<guid>http://www.blawgdog.com/default.asp?id=1011</guid>
			<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size: 12px;">豆注：<u><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红色下划线</span></u>是2010年修订的内容，其实就是改了第四条，新增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后各条的条文序号顺延，原来是第三十条，现在就是第三十一条。</span></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span></strong><br />
<br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p>
<p><br />
<u><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lt;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gt;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span></u></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胡　</p>
<p style="text-align: right;">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锦　</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涛　<br />
<br />
2010年2月26日</p>
<p>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u><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span></u>）<br />
<br />
目　　录<br />
<br />
第一章　总　　则<br />
<br />
第二章　著作权<br />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br />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br />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br />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br />
<br />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br />
<br />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br />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br />
第二节　表　　演<br />
第三节　录音录像<br />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br />
<br />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br />
<br />
第六章　附　　则</p>
<p><br />
<strong>第一章　总则</strong><br />
<br />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br />
<br />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br />
<br />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br />
<br />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br />
<br />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br />
<br />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br />
<br />
（一）文字作品；<br />
<br />
（二）口述作品；<br />
<br />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br />
<br />
（四）美术、建筑作品；<br />
<br />
（五）摄影作品；<br />
<br />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br />
<br />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br />
<br />
（八）计算机软件；<br />
<br />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br />
<br />
<strong><u><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第四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span></u></strong></p>
<p><u><strong>[豆注：</strong>修改前条文内容为：<br />
</u></p>
<blockquote>
<p><u>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br />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u></p>
</blockquote>
<p>&nbsp;</p>
<p>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br />
<br />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br />
<br />
（二）时事新闻；<br />
<br />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br />
<br />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br />
<br />
第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br />
<br />
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br />
<br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br />
<br />
<strong>第二章 著作权</strong><br />
<br />
<strong>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strong><br />
<br />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br />
<br />
（一）作者；<br />
<br />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br />
<br />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br />
<br />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br />
<br />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br />
<br />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br />
<br />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br />
<br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br />
<br />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br />
<br />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br />
<br />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br />
<br />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br />
<br />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br />
<br />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br />
<br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br />
<br />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br />
<br />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br />
<br />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br />
<br />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br />
<br />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br />
<br />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br />
<br />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br />
<br />
<strong>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strong><br />
<br />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br />
<br />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br />
<br />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br />
<br />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br />
<br />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br />
<br />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br />
<br />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br />
<br />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br />
<br />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br />
<br />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br />
<br />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br />
<br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br />
<br />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br />
<br />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br />
<br />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br />
<br />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br />
<br />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br />
<br />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br />
<br />
<strong>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strong><br />
<br />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br />
<br />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br />
<br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br />
<br />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br />
<br />
<strong>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strong><br />
<br />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br />
<br />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br />
<br />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br />
<br />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br />
<br />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br />
<br />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br />
<br />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br />
<br />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br />
<br />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br />
<br />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br />
<br />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br />
<br />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br />
<br />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br />
<br />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br />
<br />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br />
<br />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br />
<strong><br />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strong><br />
<br />
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br />
<br />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br />
<br />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br />
<br />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br />
<br />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br />
<br />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br />
<br />
（五）违约责任；<br />
<br />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br />
<br />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br />
<br />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br />
<br />
（一）作品的名称；<br />
<br />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br />
<br />
（三）转让价金；<br />
<br />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br />
<br />
（五）违约责任；<br />
<br />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br />
<br />
<u><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strong>第二十六条　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strong></span></u><br />
<u><br />
第二十七条</u>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br />
<br />
<u>第二十八条</u>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br />
<u><br />
第二十九条</u>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br />
<br />
<strong>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br />
</strong><br />
<strong>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strong><br />
<u><br />
第三十条</u>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br />
<u><br />
第三十一条</u>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br />
<u><br />
第三十二条</u>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br />
<br />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　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br />
<br />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br />
<u><br />
第三十三条</u>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br />
<br />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br />
<u><br />
第三十四条</u>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br />
<br />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br />
<u><br />
第三十五条</u>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br />
<br />
<u>第三十六条</u>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br />
<br />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br />
<br />
<strong>第二节 表演</strong><br />
<br />
<u>第三十七条</u>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br />
<br />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br />
<u><br />
第三十八条</u>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br />
<br />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br />
<br />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br />
<br />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br />
<br />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br />
<br />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br />
<br />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br />
<br />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br />
<u><br />
第三十九条</u>　本法第<u>三十八条</u>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br />
<br />
本法第<u>三十八条</u>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br />
<br />
<strong>第三节 录音录像</strong><br />
<u><br />
第四十条</u>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br />
<br />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br />
<br />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br />
<br />
<u>第四十一条</u>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br />
<br />
<u>第四十二条</u>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br />
<br />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br />
<br />
<strong>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strong><br />
<br />
<u>第四十三条</u>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br />
<br />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br />
<u><br />
第四十四条</u>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br />
<u><br />
第四十五条</u>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br />
<br />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br />
<br />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br />
<br />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br />
<br />
<u>第四十六条</u>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br />
<br />
<strong>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strong><br />
<br />
<u>第四十七条</u>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br />
<br />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br />
<br />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br />
<br />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br />
<br />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br />
<br />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br />
<br />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br />
<br />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br />
<br />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br />
<br />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br />
<br />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br />
<br />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br />
<br />
<u>第四十八条</u>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
<br />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br />
<br />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br />
<br />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br />
<br />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br />
<br />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br />
<br />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br />
<br />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br />
<br />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br />
<br />
<u>第四十九条</u>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br />
<br />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br />
<u><br />
第五十条</u>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br />
<br />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br />
<u><br />
第五十一条</u>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br />
<br />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br />
<br />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br />
<br />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br />
<u><br />
第五十二条</u>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br />
<u><br />
第五十三条</u>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br />
<u><br />
第五十四条</u>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br />
<u><br />
第五十五条</u>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br />
<br />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br />
<u><br />
第五十六条</u>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br />
<br />
<strong>第六章　附则</strong><br />
<u><br />
第五十七条</u>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br />
<u><br />
第五十八条</u>　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br />
<u><br />
第五十九条</u>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br />
<u><br />
第六十条</u>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br />
<br />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br />
<u><br />
第六十一条</u>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br />
<br />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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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link>http://www.blawgdog.com/?id=1010</link>
			<title><![CDATA[2010年两会中有关互联网治理的言论集锦三]]></title>
			<author>
		 <name>Donnie</name>
		 <uri>http://www.blawgdog.com/</uri>
		 <email>donnie@blawgdog.com</email>
                        </author>
			<category><![CDATA[资料库]]></category>
			<pubDate>Wed,10 Mar 2010 09:39:12 +0800</pubDate>
			<guid>http://www.blawgdog.com/default.asp?id=1010</guid>
			<description><![CDATA[<p align="left"><strong>豆按：</strong>以下内容仅为积累学术资料目的而搜集，不代表我赞同或反对其中的观点。</p>
<p align="right"><a href="http://www.blawgdog.com/article/Resource/1006.htm"><strong>集锦一</strong></a><strong> | </strong><a href="http://www.blawgdog.com/article/Resource/1008.htm"><strong>集锦二</strong></a></p>
<p><img border="0" align="right" src="http://www.blawgdog.com/attachments/month_0912/r2009121475737.jpg" style="width: 253px; height: 163px;" alt="" /><strong>目录：</strong></p>
<p>人大代表提议网络要搞后台实名制</p>
<p>&ldquo;网络自由的边界是法律&rdquo;&mdash;&mdash;代表委员热议探索中的中国网络监管</p>
<p>人大代表呼吁要真实不要虚拟 在网络等领域实现实名制</p>
<p>人大代表建议正确引导网络监督</p>
<p>李毅中：（个人网站）停掉以后进行清理，然后再一个一个的恢复   </p>
<p>&nbsp;</p>
<p><strong>人大代表提议网络要搞后台实名制</strong>    <br />
<a href="http://it.sohu.com/20100308/n270667731.shtml" title="http://it.sohu.com/20100308/n270667731.shtml">http://it.sohu.com/20100308/n270667731.shtml</a>    </p>
<p>本报北京3月7日电(记者王丽丽)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松江区委书记盛亚飞，与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高级法院院长安东，分属不同的代表团，住在不同的宾馆，互相并不认识。很有缘分的是，他们今年提出了几乎相同的建议&ldquo;网络要搞后台实名制&rdquo;。本报记者对两位代表进行了专访。</p>
<p><em>盛亚飞:宋祖德案件就是我区法院审理的</em></p>
<p>盛亚飞:前不久发生的宋祖德通过博客发布对著名导演谢晋的不实言论，闹得沸沸扬扬，对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人身伤害和不良影响，案件就是我们松江区法院审的。宋祖德庭后不道歉不赔钱，激怒了谢晋案的另一关键人物刘晓庆，刘晓庆将向松江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我们坚决支持司法机关查办这样的案件!</p>
<p>还是在我们身边，接二连三地发生了多起政府公职人员和法院法官因工作原因，受到网络恶意诽谤和人身攻击的事件，导致公职人员形象和公信力受到无辜损害。</p>
<p>司法系统的同志也常常反映，当一个案子还未审定，网络上各种猜测、推断甚至渲染炒作就纷纷扬扬，有的甚至把事情说反，影响办案。</p>
<p><em>安东:有人在制造&ldquo;注水民意&rdquo;，干扰司法审判</em></p>
<p>安东:提出这样的建议，源于我们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些困惑。案件还在审理中，有的网民竟无端揣测，妄加评论，其实他一不是当事人，二不了解案情，只能是道听途说，人云亦云，结果妨碍了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我也到网上浏览，结果发现&ldquo;天边一只鸟&rdquo;、&ldquo;水中大青蛙&rdquo;这样的一些名字在发帖跟帖。在网络上，确实有人通过炒作社会热点，制造&ldquo;注水民意&rdquo;，干扰司法审判。</p>
<p>面对网络侵权案件，尤其是一些匿名诽谤案，确认诽谤者的真实身份很难，网络的匿名发帖给公安机关破案带来很大难度，一般做法是通过IP查找其上网的地方，去现场堵他。</p>
<p>更有甚者，利用网络散布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制造混乱，如有些群体性事件就是通过网络煽动、鼓动引发的。</p>
<p>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虽对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予以了明确，但在网络匿名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屏蔽、删除网络侵权信息仅能防止影响扩大，却难以从源头上有效防止网络侵权的发生。</p>
<p><em>什么是&ldquo;后台实名制&rdquo;?</em></p>
<p>基于此，两位代表不约而同地提出了在网络上实行&ldquo;后台实名制&rdquo;。</p>
<p>盛亚飞:人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互联网已经远远不只是一种媒体了，它已经成为了一个网络社会，每个社会成员身份的认证是一个基本前提。现实社会中公民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但也绝不允许随意侵犯国家安全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网络社会作为现实社会的延伸，社会成员身份的确认应同样受到法律的制约。</p>
<p>多年实践证明，仅仅依靠行业号召和网民自律显然不能解决网上诚信和责任问题，必须以法律方式保障互联网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因此，实行网络实名制立法已经刻不容缓。立法中，可以借鉴韩国经验，规定采用&ldquo;后台实名，前台选择性实名&rdquo;、&ldquo;有限实名制&rdquo;等方式;为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对未成年人实名制应作出特别规定;还应明确规定网站保密责任并加大对网站泄密行为的处罚力度。</p>
<p>安东:居民身份证号码是国家为每个公民编制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代码，为网络实名制账号的唯一性提供了基础。这使得身份证号码作为网络实名制的注册、认证的编码具有了普遍适用性，也为网络实名制提供了一个可操控性的平台。实行网络实名制主要是采用&ldquo;后台实名制&rdquo;，后台实名只是对使用者的身份及IP进行验证、管理，并不需要在网络活动中暴露身份与信息，网络使用者仍可进行匿名交流，并未对网络使用者的正常活动予以限制。</p>
<p><em>真名后台备案了，网民是否没自由了?</em></p>
<p>盛亚飞:民主监督、反映民意、表达民意，这些都对、都需要。但把有的说成没有，把没有的说成有，把听来的说成和真的一样，就是不能纵容的了。我们这一代人是吃过苦头的，一个可以随便骂人、侮辱人的社会，最终受到伤害的是我们自己。现如今，网络这一平台，如果不能有效防止诽谤等行为的话，影响是可以迅速蔓延到全世界的。</p>
<p>安东:网络自由应当是有秩序的，民主应当是负责任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公民应是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二者是统一的。网络监督如果是负责任的话，我十分赞同大家都来监督，负责任地发表言论。</p>
<p>只要你不违法犯罪，不扰乱社会秩序，不侵害他人权益，你就是自由的，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否则，就应承担法律责任。</p>
<p>我之所以提出要后台实名，主要是考虑到，网络发展与自由不能以伤害人为代价，网络发展如此迅猛，也需要尽快培育起相匹配的公民意识:享受有秩序的自由，践行负责任的民主。</p>
<p>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我建议国务院在制定行政法规时，明确个人身份信息保护制度</p>
<p>&nbsp;</p>
<p>&nbsp;</p>
<p><strong>&ldquo;网络自由的边界是法律&rdquo;&mdash;&mdash;代表委员热议探索中的中国网络监管</strong>     <br />
<a href="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3/07/content_13115528_1.htm" title="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3/07/content_13115528_1.htm">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3/07/content_13115528_1.htm</a></p>
<p>&nbsp;&nbsp;&nbsp; 新华社记者 （采写记者何宗渝、王帆、查文晔、谢良、周宁）</p>
<p>&nbsp;&nbsp;&nbsp; 新华网北京３月７日电</p>
<p>全国人大代表吕新萍是来自宁夏基层的中学教师，对于网络淫秽色情信息肆意传播给青少年带来的危害，她深感担忧。&ldquo;现在不少中小学生躲在被窝里用手机上网浏览黄色页面，白天上课就打瞌睡。依靠学校和家庭来控制未成年人不看黄色网页难以实现，必须加强网络监管，从源头上切除&lsquo;毒瘤&rsquo;。&rdquo;</p>
<p>&nbsp;&nbsp;&nbsp; 事实上，网络上远不止淫秽色情信息这个&ldquo;毒瘤&rdquo;需要切除。虚假信息、黑客攻击、网络暴力&hellip;&hellip;层出不穷的难题，都是对中国正处于探索阶段的网络监管的挑战。</p>
<p>&ldquo;不能放任&lsquo;毒瘤&rsquo;泛滥&rdquo;</p>
<p>&nbsp;&nbsp;&nbsp;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截至２００９年底，我国网民数量达到３．８４亿人，网站数量达到３６８万个，手机上网的网民去年增加了１．２亿人，达到２．３３亿人。如何为数亿网民提供一个安全、文明的网络环境，成为网络监管部门必须要面对的问题。</p>
<p>&nbsp;&nbsp;&nbsp; 国务院新闻办网络局副局长刘正荣说，政府对互联网的监管正处在不断摸索与完善的阶段。&ldquo;互联网一直在快速发展之中，网络技术的演变日新月异，政府只有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立法和治理措施，才能真正确保互联网的安全。&rdquo;</p>
<p>&nbsp;&nbsp;&nbsp; 全国人大代表郭国庆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通过网络、手机等手段传播虚假、&ldquo;有色&rdquo;信息，混淆视听，会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的根本利益出发，国家对网络的适当管理是合法的、合理的、必要的。</p>
<p>&nbsp;&nbsp;&nbsp; ２００９年底，公安部、工信部等９部委联合开展了打击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相关部门在两个多月里排查了１７８万个网站，关闭了1１３.６万个未备案的网站，发现并关闭涉黄手机网站１１６９１个，清查域名总量１３５０多万个，暂停了１．２万个涉黄域名的解析。</p>
<p>&nbsp;&nbsp;&nbsp; &ldquo;这些举措真是大快人心！决不能放任&lsquo;网络毒瘤&rsquo;泛滥。&rdquo;吕新萍代表还建议，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从而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打击、杜绝包括网络淫秽色情信息、黑客、网络暴力等不法行为。</p>
<p>&ldquo;网络自由的边界是法律&rdquo;</p>
<p>&nbsp;&nbsp;&nbsp;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郭国庆说，有观点认为，政府对网络的监管是一种对自由的干涉。但即便是在欧美国家，也同样存在对网络的监管，并不是各种网络信息都可以放任自流。</p>
<p>&nbsp;&nbsp;&nbsp;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说，依法管理互联网是国际通行做法，正得到越来越多人的支持。&ldquo;网络自由的边界是法律，网络空间的任何活动，都要受制于法律的约束。&rdquo;</p>
<p>&nbsp;&nbsp;&nbsp; 美国１９９６年颁布的《通讯新闻准则法案》规定，任何人故意向１８岁以下未成年人散布淫秽信息，将获刑两年。美国的爱国者法明确规定：为了反恐需要，警方有权查询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和其他种类的记录；可以监视公民网上交流；情报机构可以利用技术手段监控、跟踪乃至删改互联网上不利于美国国家利益的信息。</p>
<p>&nbsp;&nbsp;&nbsp; 根据意大利的相关法律，网站严禁发布具有种族歧视性、危害公共安全、进行人身攻击、侵害个人隐私等内容的言论。部分网站对此类言论在进行硬件过滤的同时，还会派人值守随时删除&hellip;&hellip;</p>
<p>&nbsp;&nbsp;&nbsp; 中央党校党建部副主任戴焰军教授指出，政府对互联网的管理是全面的、多方位的，打击色情网站和黄色信息只是其中一部分。&ldquo;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互联网对社会的巨大影响，因而会更加重视对互联网的管理。&rdquo;</p>
<p>&ldquo;要拿捏好监管的尺度&rdquo;</p>
<p>&nbsp;&nbsp;&nbsp; &ldquo;中国对互联网监管手段的探索还处于初级阶段，监管的手段和对象，都是必须首先要考虑清楚的问题。&rdquo;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一说，管理的目的不是将中国封闭起来，因而在监管手段上必须符合现代信息化社会的一些基本规律，必须与现代科技发展水平相适应。</p>
<p>&nbsp;&nbsp;&nbsp; 事实上，中国政府正在朝这个方向努力。刘正荣说，政府在监管过程中注意不断创新和汲取他国成功经验，近年来更是发挥了行业自律和公众监督的重要作用。</p>
<p>&nbsp;&nbsp;&nbsp; 正在北京出席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们指出，网络监管要拿捏好监管的尺度，让网络成为理性而负责任的言论表达平台。</p>
<p>&nbsp;&nbsp;&nbsp; 在一些代表委员看来，目前的网络监管措施仍有值得完善的地方。郭国庆指出，政府现有的管理方式存在不足，应该发动社会力量，在监管方面形成合力，同时建立激励机制，比如鼓励网民为网站打分，按照网民对网站的评价高低对网站进行奖励或者惩罚，形成互动，才能遏制住网络不良之风。</p>
<p>&nbsp;&nbsp;&nbsp; &ldquo;只是政府单方面的行动，很难有效制止网络低俗之风和不法行为。&rdquo;郭国庆说。</p>
<p>&nbsp;</p>
<p><strong>人大代表呼吁要真实不要虚拟 在网络等领域实现实名制</strong>    <br />
<a href="http://www.ccvic.com/jlb/yeneizixun/20100308/117010.shtml" title="http://www.ccvic.com/jlb/yeneizixun/20100308/117010.shtml">http://www.ccvic.com/jlb/yeneizixun/20100308/117010.shtml</a></p>
<p>&nbsp;</p>
<p>新疆团多名代表呼吁对互联网、手机、火车票等领域实行实名制。</p>
<p>代表们尤其对互联网中由于虚拟上网引发的问题深感忧虑。祖丽菲亚&middot;阿不都卡德尔代表历数各种不良现象：网络攻击、病毒传播、垃圾邮件等迅速增长，利用互联网进行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窃密等案件逐年上升，网络淫秽色情、暴力等不良和有害信息的大肆传播。&ldquo;值得关注的是，境内外敌对势力大肆通过互联网对我进行渗透、煽动、颠覆等破坏活动。&rdquo;</p>
<p>截止2009年6月30日，全国网民已达3.38亿，其中新疆网民625万，手机网民迅速增长。</p>
<p>祖丽菲亚&middot;阿不都卡德尔代表说，目前，除在网吧上网需要实名登记外，在家庭、单位、图书馆、休闲娱乐等场所上网均未实名登记，给互联网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她认为有关部门应尽快立法，采取技术和人力相结合的办法，对所有上网用户(固定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实行实名登记，规范上网行为，最大限度挤压网络犯罪空间，净化网络环境。</p>
<p>杨琴代表也提出了相关建议，她认为不仅是互联网，对手机、火车票甚至汽车票都应该实行实名制，&ldquo;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身份证制度，网络基础设施条件完全有能力实现网络、手机、火车票、汽车票实名制。&rdquo;她建议对国际互联网、手机、火车票、汽车票实行实名制进行立法，对网络运营商、服务器租用商、客运商设置法律责任，进一步规范我国的互联网运营、手机网络运营、客运运营秩序。</p>
<p>&nbsp;</p>
<p>&nbsp;</p>
<p><strong>人大代表建议正确引导网络监督     <br />
</strong><a href="http://www.isc.org.cn/ShowArticle.php?id=15489" title="http://www.isc.org.cn/ShowArticle.php?id=15489">http://www.isc.org.cn/ShowArticle.php?id=15489</a></p>
<p>&nbsp;</p>
<p>人民网一项网上调查显示，参与调查的网民有87.9％非常关注网络监督，当遇到社会不良现象时，93.3％的网民选择网络曝光。</p>
<p>与此同时，网络监督的双刃剑效应也在不断凸显，一些无效、虚假、甚至恶意的信息广为传播，网络监督演变为网络暴力。</p>
<p>到底应该如何看待网络监督？3月6日晚上，中国青年报与中青在线的两会系列访谈栏目，专门请来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天门市市长张爱国和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届全国十佳律师秦希燕，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p>
<p>网络监督时代到来 &ldquo;一个网帖让&lsquo;天价烟局长&rsquo;周久耕锒铛入狱，一个网帖让武汉经济适用房&lsquo;六连号事件&rsquo;中造假公职人员被查处，一个网帖捅破了河北邯郸 &lsquo;特权车&rsquo;这个久治不愈的脓包，一个网帖踢开了内蒙古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丽洁的&lsquo;豪车门&rsquo;&hellip;&hellip;&rdquo;去年年底，有媒体在回望2009年网络反腐的成就时，这样历数着大小&ldquo;网事&rdquo;。</p>
<p>这些&ldquo;网事&rdquo;也进入了两会代表的视野，陕西周老虎事件让张爱国代表印象最为深刻，但在2009年，他记住了云南看守所的&ldquo;躲猫猫事件&rdquo;。</p>
<p>秦希燕则记住了安徽阜阳&ldquo;白宫&rdquo;书记张治安的落马，并对抽&ldquo;九五至尊&rdquo;、戴&ldquo;江诗丹顿&rdquo;的南京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最终获刑印象&ldquo;特别&rdquo;。</p>
<p>&ldquo;网络作为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确实有利于促进反腐&rdquo;，秦希燕说，网络舆论监督展示出了新的不同于以往监督方式的独特性，比如无障碍性、快速性、隐秘性和极大的参与性等，都有利于迅速形成舆论压力，从而推动调查，展现真相。</p>
<p>张爱国作为政府官员，对这点体会更深刻。他说，网络监督可以很快地把舆论聚焦到某个事件上，并在无形间形成巨大的监督压力。从政府来说必须在第一时间积极应对，否则，有可能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处理不好甚至可能导致严重后果。</p>
<p>但他认为，政府就应当在阳光下运作，各地政府，包括政府的公务人员也应该在人民的监督下开展工作，网络监督把握得好，对政府工作也将是有利的促进和推动。</p>
<p>双刃剑效应越来越凸显 &ldquo;网络监督是双刃剑，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rdquo;秦希燕代表说，网络作为一种监督方式，揭露了真相，维护了正义，也促进了反腐，这是有利的一面。</p>
<p>但秦希燕说，如果网络监督行使不好，利用网络打着监督的旗号，夸大事实，这样就演变成对某个群体的一种攻击，这种攻击轻则危害他们的权利，毁谤名誉，重则可能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尤其是，网络因为它的速度快，网民的情绪如果失控，或者对某种问题看法产生偏见，就会产生非常不好的影响。</p>
<p>随着网络监督的盛行，近年来&ldquo;人肉搜索&rdquo;逐渐成为网络社会的一个热门词汇。秦希燕代表认为，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公布他人隐私，他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而用&ldquo;人肉搜索&rdquo;无论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和方式，都存在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p>
<p>张爱国代表对于这种&ldquo;双刃剑&rdquo;有着同样清醒的认识。但他更强调政府部门的态度，即面对网民的误解时，也应该保持冷静克制，要通过展现事实、积极引导等方式，消除网民的误解，不至于让对立情绪造成更大的影响。</p>
<p>规范网络监督以发挥更大效应 对于网络监督而言，新近发生的广西来宾烟草局原局长&ldquo;日记门&rdquo;是个反例。一方面，将日记公之于众的做法引来了巨大的争议，另一方面，&ldquo;人肉搜索&rdquo;搜出的所谓&ldquo;女主角&rdquo;照片，却被照片上的人指认为&ldquo;错搜&rdquo;，并对她的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p>
<p>秦希燕直言，他觉得用&ldquo;人肉搜索&rdquo;无论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和方式，都存在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p>
<p>在许多网民看来，虽然在网络监督进行过程中，有时候要侵犯到隐私权、名誉权，但对于网络监督取得的成果来说，这种付出是值得的，因为取得了更大的正义。</p>
<p>秦希燕不这么看，他说，权利在法律上来说没有大小，要正确的行使权利，不得以侵犯他人的权利为前提。</p>
<p>&nbsp; 张爱国也认为，应该引导网民一方面通过法律来保护他的监督权，另一方面也要有法律的限制，使网络监督进入理性的、法制的、道德的范围。</p>
<p>在秦希燕看来，网络监督不等于是新闻媒介的监督，网民的监督不一定是全体人民的监督，知情权不是隐私权，获得知情权的同时不能侵犯别人的隐私权。因此，他建议，一是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完善规范网络监督，既促进网络监督有效行使，同时也保护其他人的合法权利；二是加强政府的信息公开和应急事件、公共事件的应对能力，尽量较快地化解矛盾，不至于酿成更大的事件。</p>
<p>秦希燕认为，既起到了监督效果，又没侵犯他人合法权利，更没有酿成群体性事件，就是最好的网络监督&rdquo;。</p>
<p>&ldquo;作为政府，面对网络监督，我们既要坦然面对，又要积极引导&rdquo;。张爱国说。</p>
<p>&nbsp;</p>
<p><strong>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接受凤凰卫视吴小莉专访     <br />
<a href="http://phtv.ifeng.com/program/wdsz/201003/0308_1759_1567538.shtml" title="http://phtv.ifeng.com/program/wdsz/201003/0308_1759_1567538.shtml">http://phtv.ifeng.com/program/wdsz/201003/0308_1759_1567538.shtml</a></strong></p>
<p>&nbsp;<strong><img border="0" align="left" src="http://www.blawgdog.com/attachments/month_1003/d201031094239.jpg" alt="" /></strong></p>
<p>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在接受凤凰卫视《问答神州》主持人吴小莉专访时承认，对于个人网站的处理采取了一些矫枉过正的方法，但绝不是封杀个人网站，并透露在第一季度要加大整顿工作的力度。</p>
<p>凤凰卫视《问答神州》的专访涉及互联网整顿、3G牌照发放等话题。面对中国是否全面封杀个人网站的质疑，李毅中认为一些网友产生了误解。李毅中表示，之前由于互联网的专项整治，对于涉及黄色淫秽的网站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牵涉到对个人网站采取了一些矫枉过正的方法，并就此请广大网民理解。&ldquo;就是把它先停掉，停掉以后进行清理，然后再一个一个的恢复，可能会有这些情况，这个网民他原来上这个网，现在没有了，他就会有意见，我想这是在整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rdquo;李毅中说道。</p>
<p>据数据显示，去年全国关闭未备案网站13.6万余个，关闭或屏蔽淫秽色情网站1.5万余个。由于大规模的整顿，不少知名网站因涉及不良信息都遇到暂时无法访问的情况，而一些个人网站则是被彻底关闭，尤其是个人视频下载和分享网站。</p>
<p>李毅中进一步强调，，&ldquo;互联网整顿运动是为了发现互联网、手机中的黄色淫秽信息，目的是排除，删堵，不是封个人网站，是为净化这个网络环境，是针对非法的黄色信息进行整顿。&rdquo;</p>
<p>谈及上述整顿持续的时间时，李毅中透露至少在第一季度这段时间，&ldquo;恐怕还是要加大工作力度&rdquo;。他表示再持续进行一段时间的整顿，才能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见到效果；相信在接下来一段时间内，随着对个人网站的管理力度的增强，被永久关停或暂时关闭的个人网站数量还将增加，个人网站会迎来一个暂时的&ldquo;冰封期&rdquo;。</p><p>&nbsp;</p><p style="color:#aaa;">目前尚无评论 | <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blawgdog.com/default.asp?id=1010#post_comment" title="前往发表评论" style="color:#aaa;">发表评论</a></p>]]></description>
		</item>
		
			<item>
			<link>http://www.blawgdog.com/?id=1009</link>
			<title><![CDATA[2001年著作权法中表演权概念的毛病]]></title>
			<author>
		 <name>Donnie</name>
		 <uri>http://www.blawgdog.com/</uri>
		 <email>donnie@blawgdog.com</email>
                        </author>
			<category><![CDATA[专业日志]]></category>
			<pubDate>Mon,08 Mar 2010 02:52:44 +0800</pubDate>
			<guid>http://www.blawgdog.com/default.asp?id=1009</guid>
			<description><![CDATA[<p>先看《伯尔尼公约》第十一条</p>  <p align="left">&#160;</p>  <blockquote>   <h5><b>Article 11 （</b><strong>Certain Rights in <u>Dramatic and Musical Works</u>: <em>1. Right of public performance and <u>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 of a performance</u>; 2. In respect of translations</em></strong><b>）       <br /></b>(1) Authors of dramatic, dramatico-musical and musical works shall enjoy the exclusive right of authorizing:&#160; <br />&#160;&#160;&#160; (i) the public performance of their works, including such public performance by any means or process;&#160; <br />&#160;&#160; (ii) any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 of the performance of their works.      <br /><strong>第十一条</strong>1. <strong><u>戏剧作品、音乐戏剧作品和音乐作品</u></strong>的作者享有下列专有权利，以授权：      <br /> (1) <u>公开表演</u>其作品，包括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公开<u>表演</u>；      <br /> (2) 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其<u>作品的表演</u>。</h5> </blockquote>  <p>&#160;</p>  <p>在伯尔尼公约，“公开表演”意思是：在公开场合（或者至少是在一个向公众开放的场合）对作品的表演。[Guide to the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treaties administered by WIPO]</p>  <p>&#160;</p>  <p>“包括各种手段和方式公开表演”表明，不仅是表演者活人的表演(Live performance），也包括机械表演，也就是在公众场合播放录音带和录像带或者其它存储设备中的表演内容来表演[Ricketson]，比如酒店背景音乐就属于这种范畴。</p>  <p>&#160;</p>  <p>至于Art. 11(1)(ii)中的“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其作品的表演”，其实准确地说不是表演权，而是向公众<strong><u>传播</u></strong>表演的权利。在中文理解起来可能会和上面一款混淆，但在英文环境下就不同了。communication是远程传输的意思，当场播放的机械表演不包括在这种情况内。</p>  <p>&#160;</p>  <p>那么，中国著作权法中，机械表演是否被包括在内了呢？1990年著作权法的法条文本上没提。1992 年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十一条提了这一点，被认为给了外国作品以超国民待遇[Wan]： </p>  <p>&#160;</p>  <blockquote>   <p>第十一条 外国作品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他人以任何方式、手段公开表演其作品或者公开传播对其作品的表演。</p> </blockquote>  <p>&#160;</p>  <p>按照2001年著作权法修正案起草者的说明，2001年的著作权法修正案中对表演权的规定希望弥补这种超国民待遇，停止内外有别的法律政策：[Hu, 50]</p>  <p>&#160;</p>  <blockquote>   <p>中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九）项     <br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br />(9) the right of performance, that is, the right to publicly perform a work, and to publicly communicate the performance of a work by any means or process;</p> </blockquote>  <p>&#160;</p>  <p>但是，如果我们仔细分析2001年著作权法中对表演权的定义，就会发现这个定义还是与《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十一条的定义不同。这里的关键动词是“播送”（communicate），在中文语境中，当场的放录音也可以被称为播送，远程的传输也可以被称为播送，所以这就导致了问题的复杂化[而且更复杂的是，broadcast也是“播送”，这个先按下不表]。但在《伯尔尼公约》的Art. 11(1)(i)中，规定的是“表演”，该款中的公开表演权所涉及的行为不是“播送”而是“公开表演”——只不过这种表演被扩张解释为“包括各种手段和方式”，也就是包括机械表演（例如在公共场合放CD或录像）。</p>  <p>&#160;</p>  <p>这样一来，尽管在主观上起草者只是希望能把机械表演包括进来，但因为用了“播送”这个词，所以在客观上可能造成表演权和传播表演权的混淆。比较起来，《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的表述则区分了“表演权”和“传播对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似乎更为清晰一些。</p>  <p>&#160;</p>  <p>小结一下，2001年著作权法中“表演权”定义的毛病之关键，在于用“播送”代替“表演”作为动词。立法者企图规定机械表演权，但忘记了“表演”这个词在伯尔尼公约的语境下本来就包括机械表演，至于“播送”在伯尔尼公约里是另一个层次的问题，把两个层次的两种行为混在一起，会让法条变得难以理解，从而最终导致了表演权和广播权、表演权和放映权、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文义上的互相交叉和混淆。</p>  <p>&#160;</p>  <p>其实话说回来，《伯尔尼公约》中的这些表述也都很抽象，并不是一个很好的可以用来借鉴的示范法条。满足公约规定可以有很多种途径，照抄公约表面上是最简单的办法，实际上却往往是最不好的一种办法。</p><p>&nbsp;</p><p style="color:#aaa;"><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blawgdog.com/default.asp?id=1009#comm_top" title="查看该文章的评论" style="color:#aaa;">已有 1 条评论</a> | <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blawgdog.com/default.asp?id=1009#post_comment" title="前往发表评论" style="color:#aaa;">发表评论</a></p>]]></description>
		</item>
		
			<item>
			<link>http://www.blawgdog.com/?id=1008</link>
			<title><![CDATA[2010年两会中有关互联网治理的言论集锦二]]></title>
			<author>
		 <name>Donnie</name>
		 <uri>http://www.blawgdog.com/</uri>
		 <email>donnie@blawgdog.com</email>
                        </author>
			<category><![CDATA[资料库]]></category>
			<pubDate>Sun,07 Mar 2010 05:47:05 +0800</pubDate>
			<guid>http://www.blawgdog.com/default.asp?id=1008</guid>
			<description><![CDATA[<p><strong>豆按：</strong>以下内容仅为积累学术资料目的而搜集，不代表我赞同或反对其中的观点。 </p>
<p style="text-align: right;"><a href="http://www.blawgdog.com/article/Resource/1006.htm">集锦一点此</a> |<a href="http://www.blawgdog.com/article/Resource/1010.htm"> 集锦三点此</a></p>
<p><img alt="" src="http://www.blawgdog.com/file:///C:/Users/DONGHA~1/AppData/Local/Temp/moz-screenshot-8.png" /><img border="0" align="right" src="http://www.blawgdog.com/attachments/month_0912/r2009121475737.jpg" style="width: 253px; height: 163px;" alt="" /><strong>目录：</strong><br />
高万能代表：加快网络立法 网吧&ldquo;零点断网&rdquo;<br />
伍浩：网络自身带有（姓名）隐蔽性的特点<br />
文化部张新建：让接纳未成年人的网吧一经发现就退出经营<br />
浙江电信总经理张新建：规范网吧市场宜用市场化手段<br />
王洪军：网络就业应该有非常好的前景<br />
民建中央：加大对网络就业扶持力度 <br />
盛亚飞提案制定《互联网法》 <br />
&ldquo;网络中国&rdquo;催生&ldquo;网民大会堂&rdquo;<br />
委员侯欣一呼吁公开政协提案和答复</p>
<p>&nbsp;</p>
<p><strong>高万能代表：加快网络立法 网吧&ldquo;零点断网&rdquo;</strong></p>
<p><a title="http://news.qq.com/a/20100306/002681.htm" href="http://news.qq.com/a/20100306/002681.htm">http://news.qq.com/a/20100306/002681.htm</a></p>
<p>新华网北京3月6日电 （记者李忠将、何雨欣、刘晓莉）针对我国不少青少年长期沉溺于网吧不能自拔，荒废学业，甚至违法犯罪现状，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民族学院党委书记高万能提出，我国应加快网络立法，在全国实行经营性网吧&ldquo;零点断网&rdquo;。</p>
<p>高万能说，据统计，我国现有网民2.3亿，其中绝大多数是青少年。不少青少年长期沉溺于网吧不能自拔，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与稳定。目前我国网络管理立法不完善。对网络不良信息禁止、网络游戏准入与限制，现有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不力。我国刑法规定的网络犯罪的罪名较少，难以涵盖现实中发生的网络犯罪行为类型；我国青少年网络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对青少年网络安全难以进行有效的保护。</p>
<p>同时，我国对经营性网吧监管不力，现有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虽然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ldquo;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rdquo;，但对&ldquo;零点断网&rdquo;的实施、监管部门等没有明确规定。现行的相关文件中，对&ldquo;零点断网&rdquo;的零时切断信号的方法规定不明确。《文化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ldquo;未执行限时营业规定的网吧，要求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在每日零时至8时暂停其互联网接入服务&rdquo;，但在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业务中，并未有相关法律法规将此项要求纳入网吧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订的协议中。</p>
<p>高万能提出我国应加快网络立法，打击网络犯罪，严厉整治网络游戏。加快制定出台《网络游戏管理办法》，严格网络游戏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坚决封堵有不良诱导性的网络游戏。同时，要加快制定经营性网吧管理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营性网吧实行&ldquo;零点断网&rdquo;。并对实施方式、监管部门、依法实行零时切断信号等进行明确规定。并加大对超时经营网吧的监管及查处力度。</p>
<p>&nbsp;</p>
<p><strong>云南省委宣传部 伍浩：网络自身带有（姓名）隐蔽性的特点，所以说我们可能听到更多的真话，这就给我们的党委政府征集民意，提供了很大的便利</strong>。（凤凰卫视）</p>
<p>&nbsp;</p>
<p><strong>全国政协委员、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张新建：让接纳未成年人的网吧一经发现就退出经营</strong></p>
<p><a title="http://news.163.com/10/0306/16/613UAO37000146BB.html" href="http://news.163.com/10/0306/16/613UAO37000146BB.html">http://news.163.com/10/0306/16/613UAO37000146BB.html</a></p>
<p>关闭全国网吧，由政府来建设公共网吧。公共网吧绝对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公共网吧内安装不良信息过滤器；在规定的时限内营业。&mdash;&mdash;&mdash;全国政协委员严琦</p>
<p>全国政协委员、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张新建对此作出了回应。他认为，网吧接纳未成年人需要发挥政府部门和企业两种管理作用，而高科技手段将是网吧管理趋势。他表示，首先规范网吧的发展秩序，让接纳未成年人的网吧一经发现就退出经营；其次加强社会力量监督；最后，加强网吧监控系统、网吧监控软件的建设。</p>
<p>对于网络游戏，张新建认为沉迷网游不是分级问题。主要问题是用积极健康的游戏来引导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进行积极健康的娱乐。（新京报）</p>
<p>&nbsp;</p>
<p><strong>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电信总经理张新建：规范网吧市场宜用市场化手段</strong></p>
<p><a title="http://www.ccidcom.com/html/yaowen/201003/04-98835.html" href="http://www.ccidcom.com/html/yaowen/201003/04-98835.html">http://www.ccidcom.com/html/yaowen/201003/04-98835.html</a></p>
<p>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电信总经理张新建此次带着多份提案来到北京参加&ldquo;两会&rdquo;，其中包括了通信行业当前的许多热点问题如&ldquo;三网融合&rdquo;、&ldquo;低碳通信&rdquo;、&ldquo;物联网&rdquo;、&ldquo;黑网吧&rdquo;等。</p>
<p>对于当前媒体热议的&ldquo;黑网吧&rdquo;问题，张新建表示，建议政府修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适当降低网吧设立标准，放宽对网吧的数量限制，并改革网吧布局，通过市场杠杆调节网吧市场。</p>
<p>&nbsp;&nbsp;&nbsp; 他强调，大量的&ldquo;黑网吧&rdquo;经过历年来的打击整治却屡禁不绝，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最重要的原因是受供求关系的影响，有它生长的土壤，所以&ldquo;堵&rdquo;不是最好的办法，最终还是要采用&ldquo;疏&rdquo;的方式，引导其走上合法化正规化的发展道路。</p>
<p>&nbsp;&nbsp;&nbsp; 张新建表示，政府应积极引导小网吧、黑网吧进行重组、兼并，并出台促进网吧行业规模化发展的扶植政策，引导网络行业建立自律自治规范的经营秩序，提高企业竞争力。对于实施连锁化、集团化、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的网吧企业给予年租费、电费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降低网吧的经营成本，努力培植出一批上规模、有特色、成品牌的网吧龙头企业，依靠市场淘汰小、乱、差、弱的&ldquo;黑网吧&rdquo;。</p>
<p>&nbsp;</p>
<p><strong>全国人大代表王洪军：网络就业应该有非常好的前景</strong></p>
<p><a title="http://finance.newssc.org/system/2010/03/03/012608183.shtml" href="http://finance.newssc.org/system/2010/03/03/012608183.shtml">http://finance.newssc.org/system/2010/03/03/012608183.shtml</a></p>
<p>&nbsp;</p>
<p>自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今年两会期间，就业依然是当仁不让的热点话题，而其中，通过网络实现就业成为民众和人大代表们着重关注的新热点。</p>
<p>3月3日14时，全国人大代表、一汽高级技师王洪军做客中工网时，就有不少网友提到了通过网络实现就业的问题。王洪军表示，网络在中国发展是非常迅速的，在网络上就业是一个渠道，也相信在网络这方面会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建设的发展得到更大的发展，这方面应该有一个非常好的前景。</p>
<p>至于有网友问到，职业教育是不是应该进行一些专业的设置，来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变化，王洪军认为，这个建议非常好，采取网络，在网络上大家一起进行交流，既可以起到互相促进作用，也可以把每一个人的想法互相进行借鉴和学习。</p>
<p>作为实现就业的可行渠道，网络的重要性正在日益凸现。根据2010年1月14日研究机构IDC中国发布报告预计：到2009年底，淘宝网直接创造的就业岗位将达80万，并将带动约228万的间接就业。经IDC研究发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在拉动就业方面成效显著，主要体现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直接创造就业；第二个层次是通过带动相关产业间接带动就业。</p>
<p>义乌工商职院就是大学生集体淘宝创业的一个典型缩影。当600多万大学生毕业生为就业问题千军万马挤独木桥时，这所学校2000多名在校生集体在淘宝上创业。如今，400多在校生通过在淘宝上创业已经实现了月入数千，校园内已形成一条电子商务供应链，还有多家快递公司进驻学院专门给这些创业学生提供快递服务。</p>
<p>江苏沙集镇几百户农民集体淘宝开店，带动了整个镇子上下游多个产业的新产业链的诞生，许多外出打工的年轻人返乡创业就业，一个月2000-4000的收入，比在外打工强。沙集镇农民&ldquo;家家淘宝&rdquo;的这一思路，带活了一方经济。</p>
<p>&nbsp;</p>
<p><strong>民建中央：加大对网络就业扶持力度</strong></p>
<p>2010年03月06日 00:26&nbsp; 证券日报</p>
<p><a title="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t/20100306/00267511079.shtml" href="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t/20100306/00267511079.shtml">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t/20100306/00267511079.shtml</a></p>
<p>本报两会报道组 彭春来</p>
<p>民建中央在报送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案中建议，金融危机形势下，进一步完善我国创业政策体系显得十分重要。</p>
<p>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调研部副部长蔡玲在民建中央两会议案通气会上提出，目前我国的创业&ldquo;瓶颈&rdquo;和创业政策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中尤其提到在网络创业方面，政策的扶持力度还远远不够，希望通过加大网络就业方面的政策扶持力度，来大力促进创业和就业。</p>
<p>《民建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创业政策体系的提案》指出，当前网络创业对于个人创业者来说具有门槛低、经管方式灵活、交易有安全保障、市场前景广阔等优势，同时还能有效拉动直接就业以及相关产业的就业。</p>
<p>以网络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阿里巴巴集团为例，成立十年来，阿里巴巴集团不仅雇佣了近1.8万名员工，还创造了大量新的社会就业机会。这些就业机会大多属于新经济环境下的新型工作，包括阿里巴巴B2B平台、淘宝网等实现的就业和个人创业，以及为合作伙伴（如第三方物流、支付、IT、营销等）增加的就业机会。</p>
<p>阿里巴巴集团旗下淘宝网则运用其灵活的在线购物方式创造了一个海量的卖家群体，这个海量的买家和卖家群体成为就业和创业的直接人群来源。最新公布的《淘宝网2009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数据显示，截止至2009年年底，淘宝网创造了80.88万直接且充分就业机会，带动物流、支付、营销等产业链就业机会为230.51万个。国际著名分析机构IDC预计，2010年这一数字将攀升到100万。</p>
<p>《提案》表示，加大网络就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就是要通过将网络创业带来的就业纳入就业统计体系内，积极探索和创新网店营业执照制度，对网络创业平台和网络创业者给予税收优惠和适度宽松的管理政策，并为创业者提供咨询、培训方面的服务。</p>
<p>另有专家指出，实际上中国的网络就业并不缺乏土壤，只是需要政府、政策等多方面的支持。民建代表表示，希望建立主要面向电子商务创业型企业的创业园，对入园的创业者给予租金、税收方面的优惠。通过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维护网络创业诚信环境，促进网络创业持续发展。</p>
<p>&nbsp;</p>
<p><strong>盛亚飞提案制定《互联网法》 称可以借鉴韩国</strong></p>
<p><a title="http://tech.qq.com/a/20100305/000086.htm" href="http://tech.qq.com/a/20100305/000086.htm">http://tech.qq.com/a/20100305/000086.htm</a></p>
<p>晨报讯（记者 徐晶晶）昨天，上海团人大代表、上海松江区委书记盛亚飞建议制定《互联网法》，保护个人隐私，打击诸如随意人肉搜索的网络侵权行为。</p>
<p>盛亚飞认为，立法中，可以借鉴韩国经验，规定采用&ldquo;后台实名，前台选择性实名，有限实名制&rdquo;等方式，为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对未成年人实名制应作出特别规定，还应明确规定网站保密责任并加大对网站泄密行为的处罚力度。他正在关注网上被热炒的广西烟草局长日记事件，认为如果是有人刻意散布，就涉及网络侵权。</p>
<p>他建议立法时应明确规定网站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并把网站经营许可证与网站因网络侵权所承担民事责任的次数挂起钩来，作为对网站行政处罚的重要判定标准。</p>
<p>&nbsp;</p>
<p><strong>&ldquo;网络中国&rdquo;催生&ldquo;网民大会堂&rdquo;</strong></p>
<p><a title="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3/04/content_13097621.htm" href="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3/04/content_13097621.htm">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3/04/content_13097621.htm</a></p>
<p>新华网北京３月４日电 题：&ldquo;网络中国&rdquo;催生&ldquo;网民大会堂&rdquo;</p>
<p>&nbsp;&nbsp; 新华社记者 杨一苗 傅双琪</p>
<p>&nbsp;&nbsp; 全国政协委员的&ldquo;年度会议&rdquo;３日刚刚开幕，新浪微博上已有网民１１．９万条留言讨论&ldquo;两会&rdquo;今日热点。互联网也是代表委员们收集民意的重要途径，他们中一些人今年都尝试了最时髦的微博。</p>
<p>&nbsp;&nbsp; &ldquo;两会&rdquo;这个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在３．８４亿网民组成的虚拟世界中成为焦点。当代表和委员齐聚人民大会堂，北京环球网开设的&ldquo;网民大会堂&rdquo;已经相当热闹，北京、山东、江苏、广东等地的网友在这个虚拟会堂里开设了自己的地方议事厅。</p>
<p>&nbsp;&nbsp; 全国政协委员严琦３日清晨在她的微博里写道：&ldquo;微博才开通一天，没想到有这么多网友关注。大家提的意见我都仔细阅读，对我的工作也是一种鞭策。&rdquo;</p>
<p>&nbsp;&nbsp; 陕西省政协委员司全印说：&ldquo;互联网成为沟通代表委员和普通公民的有效渠道。&rdquo;司全印在今年１月陕西省&ldquo;两会&rdquo;期间提交了制止基建拉土车超载的提案，提案的想法就来自一篇自己在博客上发表文章引来的无数跟帖。</p>
<p>&nbsp;&nbsp; 建筑工地拉土车频频因超速超载造成行人死伤，已成为西安市的&ldquo;顽疾&rdquo;。司全印在自己的博客中发表了一篇博文，表达对这个现象的愤怒。</p>
<p>&nbsp;&nbsp; &ldquo;这篇文章引起了很多网友的注意。不仅许多人跟帖对这一现象进行谴责，还有网友提出了治理办法，更多人希望我能提交一个提案，引起相关政府部门的关注。&rdquo;他说。受网友们的启发和推动，司全印对拉土车现象进行了调查，并提出了治理方案。</p>
<p>&nbsp;&nbsp; ２００７年以来，包括司全印在内的许多陕西&ldquo;两会&rdquo;代表委员开设了实名博客，将自己所关注的社情民意和议案提案等内容写成博文发表，网友也就自己所关心的问题在这些博客中跟帖交流。</p>
<p>&nbsp;&nbsp; 去年初，河南洛阳一名热心社会问题的网友&ldquo;老牛&rdquo;被推选为洛阳市人大代表，被誉为中国&ldquo;网民代表第一人&rdquo;。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王云龙认为，&ldquo;网民&rdquo;已是当今中国社会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在庞大的网民群体中，所发出的声音不乏真实和睿智。</p>
<p>&nbsp;&nbsp;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说：&ldquo;我们提倡，公民个人应对他人、集体、国家和全人类负有责任感。互联网的技术特点使人们能超越个人生活的小环境，与更广泛的社会发生互动，无疑推动了这种责任感的提高。&rdquo;他认为，真正建立起公民的社会意识是中国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将改变数千年封建宗法社会缺乏平等观念的旧传统，为个人与国家建立起清晰的互动关系，推动现代化社会结构的建立。</p>
<p>&nbsp;&nbsp; 政府和司法机关也越来越注重与网民的沟通。去年，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成为中国第一个开设&ldquo;微博&rdquo;发布新闻信息的政府机构。在湖南，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将网络民意和咨询研究机构以及听证会一起列为决策参考途径之一。</p>
<p>&nbsp;&nbsp; 湖南师范大学行政管理学系主任王敏说：&ldquo;网络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和更加便捷的途径，能够打破传统层级分明的沟通方式，网络民意在问政、监督、反腐等方面起到了很多作用。&rdquo;</p>
<p>&nbsp;&nbsp;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石英说：&ldquo;我们把网络称为虚拟社会，现在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越来越密切地互相影响。&rdquo;走进国家议事殿堂的代表委员，通过与网民的密切互动，已经使人民大会堂，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ldquo;网民大会堂&rdquo;。</p>
<p>&nbsp;</p>
<p><strong>委员侯欣一呼吁公开政协提案和答复</strong></p>
<p><a title="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2010lianghui/lianghuitian/201003/0305_9668_1564660.shtml" href="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2010lianghui/lianghuitian/201003/0305_9668_1564660.shtml">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2010lianghui/lianghuitian/201003/0305_9668_1564660.shtml</a></p>
<p>2010年03月05日 08:44深圳特区报</p>
<p>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一日前呼吁，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协提案最好对外公布，政府部门对于提案的办理和答复情况也应公开。这样既可接受群众监督，也可有效防止&ldquo;雷人&rdquo;提案和答复。这一呼吁在网友中得到响应和追捧。</p>
<p>晒提案晒答复有三大好处</p>
<p>侯欣一委员认为，晒提案、晒答复有三大益处:一是让民众看到政协委员是否认真履行了职责；二是提案公开后可以广泛吸纳民众意见，得到完善；三是能让民众参与监督政府如何办理提案。</p>
<p>侯欣一委员坦言，自己对一些提案的办理工作不太满意，特别是一些部门的答复基本成了套路:第一，你建议的这件事情我们早就知道，&ldquo;言外之意是，我早知道了你还说什么&mdash;&mdash;从智力上侮辱你一回&rdquo;；第二，你的提案基本不可行；第三，感谢并希望你继续关注。</p>
<p>&ldquo;晒提案、晒答复&rdquo;是&ldquo;开门开会&rdquo;的一部分，能够防止敷衍塞责。&rdquo;他认为每年两会都有一些技术含量低的&ldquo;雷人&rdquo;提案，这与政协委员会下不调研、会上乱说话有关。委员们应该增强界别意识，针对长期关注和思考的领域，提出有质量的提案。晒提案，将对不负责任的委员造成压力。</p>
<p>期待晒提案成常态</p>
<p>网上晒提案也为今年两会添上绚丽的一笔。两会前夕，全国政协委员、画家何水法发出微博(http://t.sina.com.cn)征集民意，几天里收到上千条建议，并引来近两万名&ldquo;网络粉丝&rdquo;。全国政协委员、著名歌唱家关牧村3月3日在人民网发了一条微博，公布了自己的提案题目，也立即引来网民的关注和回应。此外，仅某知名商业门户网站上就有数十位代表委员在忙着&ldquo;织围脖&rdquo;。</p>
<p>人民网还专门推出了&ldquo;E两会&rdquo;的页面。在这个页面，无论是代表委员，或者网友，都可提交自己的两会提案、在别人的提案上联署签名，为热门提案投票或拍砖等等。记者登录后发现，在代表委员提交的E案中，还有代表委员对网友及时答复，形成了良好的互动。</p>
<p>不过，也有更多的网友期待网上晒议案、提案成为制度性常态。还有网友表示，不仅要晒提案，还要晒答复，因为提案答复更重要。两会一年一度，微博不能一年一热，期待两会结束之后有更多的代表委员在网络上公布议案提案的处理结果。</p>
<p>日前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副主任、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邵鸿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ldquo;人民政协提案工作&rdquo;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时坦承，全国政协的委员提案中，还是有一些是涉及国家机密和不宜公开的内容。所以全部提案都放到网上来晒一晒，恐怕是不合适的。但是应该说大部分提案，都可以也应该放到网上来向社会公布。</p>
<p>他还表示，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这几年逐步增加了上网公开的提案数量。近几年每年都公布100余件有代表性的提案，今年在数量上还会进一步扩大，在两会新闻中心的门户网站和全国政协网站上都可以看到。</p><p>&nbsp;</p><p style="color:#aaa;"><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blawgdog.com/default.asp?id=1008#comm_top" title="查看该文章的评论" style="color:#aaa;">已有 2 条评论</a> | <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blawgdog.com/default.asp?id=1008#post_comment" title="前往发表评论" style="color:#aaa;">发表评论</a></p>]]></description>
		</item>
		
			<item>
			<link>http://www.blawgdog.com/?id=1007</link>
			<title><![CDATA[2010年全国政协张抗抗委员关于著作权的两个提案]]></title>
			<author>
		 <name>Donnie</name>
		 <uri>http://www.blawgdog.com/</uri>
		 <email>donnie@blawgdog.com</email>
                        </author>
			<category><![CDATA[资料库]]></category>
			<pubDate>Sun,07 Mar 2010 05:15:33 +0800</pubDate>
			<guid>http://www.blawgdog.com/default.asp?id=1007</guid>
			<description><![CDATA[<p><strong><span style="color: #ff0000">豆按</span>：</strong>以下内容仅为积累学术资料目的而搜集，不代表我赞同或反对其中的观点。</p>
<p><strong>张抗抗委员在2010年全国政协的两个提案</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nbsp;&nbsp;&nbsp; 张抗抗：《关于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提案》</strong><br />
<a href="http://culture.people.com.cn/GB/22226/116301/116314/11055067.html">http://culture.people.com.cn/GB/22226/116301/116314/11055067.html</a></p>
<p>　　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网络文学盗版现象也同步泛滥猖獗。网络著作权保护已成为刻不容缓的新问题。据媒体报道或有关部门统计，网络影视盗版率近九成，数字音乐每年因盗版损失上百亿元，每年软件盗版造成的损失按市价折算的经济价值超过千亿元，盗版网站给网络文学造成的损失每年约40&mdash;&mdash;60亿元。</p>
<p>　　目前，我国具有较大规模的文字作品盗版网站数万家，中小盗版网站高达百万家；点击率排名前10名的网络小说，在互联网上被非法传播的次数动辄超过千万。网络传播的正版内容和盗版内容的比例为1：50，即网络正版经营每收入1元，就有50元因盗版而流失。</p>
<p>　　而网络盗版因其取证困难，处罚条款和行动均不到位，相关部门对网络著作权保护不力，已经严重危害了创意产业的发展。</p>
<p>　　其中最为严重的是，搜索引擎已成为网络盗版的保护伞。受经济利益驱动，搜索引擎服务企业对网络上的影视、音乐、软件、文学盗版未尽监测、删除和屏蔽义务。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屈景明曾指出，&ldquo;因为百度提供的音乐搜索，让很多传统的音乐企业颗粒无收。&rdquo;</p>
<p>　　某些拥有强大资本、技术和人力优势的企业，视盗版为谋取暴利的手段，把盗版从散兵游勇状态变成分工有序、结构完整的灰色产业链。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这些从事盗版的企业甚至在传统盗版模式之外衍生出形形色色的新类型盗版，包括利用网络搜索间接侵权、以假搜索方式提供侵权内容、恶意深度链接、通过贴吧和文档交换等方式怂恿网友上传侵权内容等等。</p>
<p>　　在政府部门的积极倡导、正版企业的引导、以及用户自身意识提高的综合因素促使下，近两年来盗版用户虽然呈下降趋势，但仍有大量用户使用盗版，全民的正版意识亟待加强。</p>
<p>　　为此，本人具体建议如下：</p>
<p>　　1、成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代表、法律界人士组成的创意产业侵权行为认定委员会，强化对网络侵权的界定，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清晰、严格的网络侵权标准。</p>
<p>　　2、发挥网络法律专家的作用，填补我国著作权法中目前有关制止网络侵权的法律漏洞。明确网络侵权的范围和内容，达到以一个普通人的认知能力，也可以发现并举报网络侵权的切实效果。</p>
<p>　　3、修订著作权法中有关网络侵权的处罚条款。加大惩罚力度，对盗版行为恶劣、侵权程度严重的侵权人，使用刑法进行处罚。提高侵权人的盗版成本，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盗版。</p>
<p>　　4、建议司法机关降低网络侵权的立案门槛。法院可以发调查令要求网络主管机关提供侵权网站的信息。即使无法查清侵权网站的实际经营人，法院通过确认侵权并判决关停侵权网站，网络著作权同样可以得到适当保护。</p>
<p>　　5、强化中国互联网行业协会、文字著作权协会等行业协会，组织调研、出具鉴定报告等方面的法定地位和权威。</p>
<p style="text-align: right">&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提案人：张抗抗&nbsp;&nbsp;&nbsp;&nbsp;&nbsp; 2010年3月</p>
<p>&nbsp;</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张抗抗：《关于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的提案》</strong><br />
<a href="http://culture.people.com.cn/GB/22226/116301/116314/11055322.html">http://culture.people.com.cn/GB/22226/116301/116314/11055322.html</a></p>
<p>　　<strong>一、关于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ldquo;法定许可&rdquo;情况下的（诉讼）权利主体资格的建议</strong></p>
<p>　　根据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涉及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诉讼、仲裁等活动。根据该条例第47条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报刊、教科书等&ldquo;法定许可&rdquo;情况下使用已发表作品稿酬收转的法定机构。即报刊社在转载其他已经刊登的作品，教科书在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必须将找不到作者的稿酬交给相应集体管理组织向作者转付。法定许可稿酬收转，对于保护作者合法权益，化解报刊社、出版社的法律风险，促进优秀作品的传播，具有重要意义。这是我国著作权立法的一大进步。但由于法律没有规定不付酬时的罚则，所以很多报刊社、出版社经常不向作者付酬，也不主动向集体管理组织付酬。集体管理组织对于不付酬的报刊社和出版社没有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法律依据，如提起诉讼。作者的&ldquo;法定许可&rdquo;获酬权缺乏法律制度的最终救济保障，导致作者合法权益的实现大打折扣。实践证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关于&ldquo;法定许可&rdquo;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p>
<p>为此，建议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47条增加一款，即明确赋予集体管理组织拥有&ldquo;法定许可&rdquo;获酬权法律地位的同时，对集体管理组织诉讼主体资格做更明确的规定，适当扩大诉权。规定集体管理组织在收取&ldquo;法定许可&rdquo;著作权使用费时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p>
<p>&nbsp;&nbsp;&nbsp; 建议对原有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如下表述更为精准周密：</p>
<p>&nbsp;&nbsp;&nbsp; &ldquo;《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使用者拒不支付前款规定的&ldquo;法定许可&rdquo;著作权使用费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处罚等。&rdquo;</p>
<p>　　<strong>二、关于完善&ldquo;广播权&rdquo;法律规定的建议</strong></p>
<p>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2条第二款的规定：&ldquo;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rdquo;这一&ldquo;法定许可&rdquo;规定，极大地方便了广播电台、电视台，促进了我国广电事业的发展，同时也赋予了广大著作权人有权向广播电台、电视台主张其作品&ldquo;广播权&rdquo;的使用报酬。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广电法定许可付酬办法的制定部门。著作权法规定了五项法定许可制度，并将其纳入集体管理的范畴，使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更加完善，保证了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充分实现，但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却将广电播放他人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排除在集体管理之外，实际上，将权利人的权利处于落空状态。</p>
<p>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律法规的上述规定欠缺，根本无人从广电组织拿到广播权的使用报酬。实际上，这是为著作权人许下了一张无法实现的&ldquo;空头支票&rdquo;，已经造成社会不公平。事实证明，这种制度欠缺，严重影响了广大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影响了我国广电组织的公众形象。这是严重违背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的，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目标相背离的。</p>
<p>　　建议明确《著作权法》中关于广电法定许可付酬办法制定部门的规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明确广电法定许可付酬办法的具体制定机关、对广电法定许可进行集体管理的规定，将著作权人的权利落到实处。</p>
<p>　　建议对原有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如下表述更为完整周全：</p>
<p>　　&ldquo;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付酬办法由国务院（或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rdquo;（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p>
<p>　　&ldquo;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hellip;&hellip;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rdquo;（《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p>
<p>　　&ldquo;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hellip;&hellip;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未能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的&hellip;&hellip;。&rdquo;（《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p>
<p>　　<strong>三、关于建立&ldquo;延伸集体管理&rdquo;制度的建议</strong></p>
<p>　　延伸集体管理，即集体管理组织在向使用者授权许可使用时，不仅有权许可会员的权利，还可以许可非会员的、但法律规定适于集体管理的权利。非会员可以事后不同意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从而禁止使用者进行相关的利用。北欧国家的实践证明，延伸性集体管理能有效维护更广泛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促进产业的发展。</p>
<p>　　由于复制权、汇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涉及的作者和使用者众多，需要即时使用而获得授权的时间较长，事前取得单一授权也很难实现的，比较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p>
<p>　　就复制权而言，现状是高校图书馆和社会复印店的复制均未经授权。复制尤其是数字化复制（如按需印刷）在几秒钟内就可完成，而事先获得授权显然不现实。因此，<span style="color: #ff0000">将复制权纳入延伸性集体管理系统，由集体管理组织监督其使用并收取费用，可以有效保障著作权人的权利与法律本身的双重实现</span>，并规避市场需求带来的法律风险。</p>
<p>　　就汇编权而言，出版汇编作品时想获得所有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是极其困难的。很多出版社、文化公司大多是铤而走险，不经授权就擅自出版，根本不支付报酬。这就会造成很多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使用者又承担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出版方如果由于授权的难度而放弃出版，又可能使得很多优秀的作品得不到广泛传播。如果起诉使用者，也会造成众多法院资源的负担，增加法院的诉累。因此，将汇编权纳入延伸性集体管理极有必要。既可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又可以促进文化传播，繁荣文化市场。</p>
<p>　　信息网络传播权更具备实行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明显特征。由于网络具有信息容量大、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影响面宽等特点，取得授权都不容易。如果实行延伸集体管理，由集体管理组织集中向使用者发放授权，收取著作权使用费，集中收集权利人的反对声明，既能保证作者的权利真正得以维护，获得应有的报酬和尊重，也可以最大限度地解决信息网络传播权难以有效控制的局面，同时保证作品不违背作者意愿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一旦收到有关通知，就告知使用者移除有关内容。</p>
<p>　　建议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中明确增加&ldquo;汇编权&rdquo;为适于集体管理的权利，同时规定复制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实施延伸的集体管理。</p>
<p>　　建议对原有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如下表述更能体现社会进步：</p>
<p>　　&ldquo;著作权法规定的&hellip;&hellip;汇编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rdquo;。（《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条）</p>
<p>　　&ldquo;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促进作品广泛传播的目的，可以向使用者发放非会员的复制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许可证，或者与其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该集体管理组织在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后，需为此发布公告，请著作权人前来领取著作权使用费。著作权人在公告后30日内声明不同意使用的，集体管理组织需立即撤销此许可。&rdquo;（《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p>
<p>　　<strong>四、关于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strong></p>
<p>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年底，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p>
<p>　　此项条款之所以把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定为&ldquo;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rdquo;，是因为在1990年立法时，参考《伯尔尼公约》第7条第4款的规定。但是，在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对上述条款已经做了补充规定，即第9条 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对于摄影作品，缔约各方不应适用《伯尔尼公约》第7条第（4）款的规定。这一规定实施后，各缔约国已经把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修改成与其他形式艺术作品同样的保护期限，即：作者的有生之年加逝后50年、70年或 100年（各缔约国保护期限为作者死亡后最短50年，最长的为100年不等）。只有我国在1990年立法后，没有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进行过修改。所以，造成我们的摄影作品保护水平与各缔约国不平等的地位。具体讲，我们的集体管理组织要对各缔约国的摄影作品保护自作者有生之年加逝后50年、70年或100 年，而他们只对中国摄影家的作品保护50年，双方保护期限相差50年到100年，极不平等。</p>
<p>　　由于现行《著作权法》这一规定，使得中国摄影家和摄影作品在国际文化交流或贸易活动中，处于极其低下和不平等的地位。十几年来，像石少华、吴印咸、侯波、徐肖冰、吕厚民、邵华等一大批国宝级摄影家强烈呼吁修改现行著作权法，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p>
<p>　　<strong><span style="color: #ff0000">建议将现行《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延长至与文字、音乐、美术等其他作品形式一样的保护水平</span></strong>，即：&ldquo;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rdquo;。</p>
<p>　　<strong>五、关于增加视觉艺术作品的追续权</strong></p>
<p>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有一个大的漏项，即没有规定视觉艺术作品的追续权。包括美术、摄影、书法等视觉艺术作品，在二级市场上的流通非常活跃，世界上五大拍卖公司每年在世界各地均拍卖视觉艺术作品中有数量众多的中国艺术家作品。法国视觉艺术集体管理协会等集体管理组织表示，由于中国《著作权法》中没有追续权的规定，所以无法为中国艺术家收取国外的版税。中国应该尽快在《著作权法》中增加追续权，以便有效保护中国艺术家在世界各地拍卖市场中的著作权。欧盟各国早已在其各自的法律中确立了追续权内容，从每一件视觉艺术作品的实际收入中，为权利人提取3%至5%的版税，从而保护艺术家在二级市场交易中的著作权。</p>
<p>　　其实，中国自2006年秋季北京华晨拍卖行举办的首次摄影作品拍卖中，就已经出现了著名摄影家吕厚民等7名艺术家状告华晨拍卖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拍卖他们的艺术作品造成侵权。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席邵华也上书有关部门要求华晨停止拍卖活动，以免造成对摄影家权利的侵害。已故著名摄影家吕相友干脆责令华晨公司从其拍卖目录中，撤掉他拍摄的毛泽东主席著名作品，使拍卖活动处于极其被动的境况。</p>
<p>　　鉴于国内拍卖市场日趋成熟与活跃，考虑到中国艺术家著作权在海外得到有效保护，<strong><span style="color: #ff0000">建议在《著作权法》中增加视觉艺术作品的追续权。</span></strong>表述为：追续权：即艺术作品在市场拍卖等交易活动中，使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p>
<p>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著作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管理、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与国家的文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紧密联结。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中国经济、文化发展的必然。近年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继建立并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标志着我国著作权保护和著作权社会管理水平，已经迈上了一个新台阶。</p>
<p>　　2009年，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积极联系广大中国著作权人，与谷歌谈判，开展维权活动，发挥了集体管理组织的重要作用，受到国内外舆论的广泛关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同时也掀起了新一轮版权宣传与维权高潮，引发了数字出版与版权保护的新一轮大讨论，激发了广大著作权人的版权意识以及使用者和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同时，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责的卡拉OK收费也取得突破性进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著作权人推广作品，与使用者洽谈，帮助著作权人维护合法权利，提高作品传播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和维权成本，繁荣文化创意产业，发挥了重要作用。</p>
<p>　　我们相信，随着著作权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和繁荣发挥更重要的作用。</p>
<p style="text-align: right">&nbsp;&nbsp;&nbsp; 提案人：&nbsp;&nbsp;&nbsp;&nbsp; 张抗抗&nbsp;&nbsp;&nbsp; 2010年3月</p><p>&nbsp;</p><p style="color:#aaa;"><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blawgdog.com/default.asp?id=1007#comm_top" title="查看该文章的评论" style="color:#aaa;">已有 1 条评论</a> | <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blawgdog.com/default.asp?id=1007#post_comment" title="前往发表评论" style="color:#aaa;">发表评论</a></p>]]></description>
		</item>
		
			<item>
			<link>http://www.blawgdog.com/?id=1006</link>
			<title><![CDATA[2010年两会中有关互联网治理的言论集锦一]]></title>
			<author>
		 <name>Donnie</name>
		 <uri>http://www.blawgdog.com/</uri>
		 <email>donnie@blawgdog.com</email>
                        </author>
			<category><![CDATA[资料库]]></category>
			<pubDate>Sat,06 Mar 2010 03:46:27 +0800</pubDate>
			<guid>http://www.blawgdog.com/default.asp?id=1006</guid>
			<description><![CDATA[<p><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豆按</span>：以下内容仅为积累学术资料目的而搜集，不代表赞同或反对其中的观点。</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href="http://www.blawgdog.com/article/Resource/1008.htm"><strong>集锦二</strong></a><strong> | </strong><a href="http://www.blawgdog.com/article/Resource/1010.htm"><strong>集锦三</strong></a></p>
<p align="right"><a href="http://www.blawgdog.com/article/Resource/1008.htm"></a></p>
<p><img border="0" align="right" alt="" src="http://www.blawgdog.com/attachments/month_0912/r2009121475737.jpg" />目录</p>
<ul>
    <li>李肇星：中国网民依法享受网络交往自由</li>
    <li>代表建议:网络语言分级 网游分时开放</li>
    <li>全国人大代表徐龙建议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法</li>
    <li>大代表建议：网络&ldquo;扫黄&rdquo;须立法</li>
    <li>人大代表沈长富：网络文化病态化庸俗化加剧</li>
    <li>人大代表建言&ldquo;网络问政&rdquo;：建立全国联动统一平台</li>
    <li>人大代表：网络监督应遵守适度原则</li>
    <li>夏绩恩等代表建议鼓励网络创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li>
    <li>部分人大代表认为局长日记不算隐私 应受到监督</li>
</ul>
<p>&nbsp;</p>
<ul>
    <li><strong>李肇星：中国网民依法享受网络交往自</strong></li>
</ul>
<p>http://finance.ifeng.com/news/special/lianghui2010/20100305/1890543.shtml</p>
<p>[澳大利亚广播公司记者]：在新疆互联网似乎被关闭了，我想问什么时候能重新开启那里的互联网运营？</p>
<p>中国网民享有网络交往自由</p>
<p>[李肇星]：网络问题，中国和其他国家一样，依法进行管理。我们还没有听说有哪个国家有中国那么多网民，大概有4亿网民，还有几百万个网站，他们依法享有网络交往的自由，当然也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这项自由权。。。</p>
<p>&nbsp;</p>
<ul>
    <li><strong>政协委员称:关闭社会网吧 由政府接管</strong></li>
</ul>
<p>http://www.pcpop.com/doc/0/504/504027.shtml</p>
<p>　　据《重庆晨报》报道，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政协委员、陶然居饮食集团董事长严琦语出惊人：关闭所有社会网吧，政府办公共网吧。</p>
<p>　　严琦表示，在两会召开前夕，一封母亲讲述了孩子迷上了网络游戏的内容深深触动她，为此严琦将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相关提案。&ldquo;网吧衍生的各种社会问题，已经成了社会顽疾，针对顽疾，就应该下猛药。&rdquo;</p>
<p>　　根据《2007年中国青少年网瘾数据报告》，青少年网民中有9.7%被认定染有网瘾，其中师生关系、家庭关系、同学关系不融洽的，均超过了20%；对在押未成年犯及劳教未成年人员的调查显示，54.1%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网络相关，其中，35%的涉网违法犯罪基于缺少上网费用产生了作案动机，28.3% 的涉网违法犯罪由于网络淫秽色情信息、暴力游戏的影响引发产生了作案冲动。<br />
<br />
严琦说，各种社会网吧的开办，能带来部分税收，解决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但这和其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相比，这点&ldquo;好处&rdquo;就显得微不足道了。</p>
<p>　　关闭了社会网吧，但在社会上，还有部分家庭和人群买不起电脑，他们由于工作和生活的正常需要，还有上网的需求，严琦建议，政府出资办一批公共网吧。</p>
<p>　　&ldquo;公办网吧，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便于监管。&rdquo;严琦说，公共网吧绝对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公共网吧内安装不良信息过滤器，杜绝浏览黄色网站、暴力网站；在规定的时限内营业。</p>
<p>&nbsp;</p>
<ul>
    <li><strong>代表建议:网络语言分级 网游分时开放</strong><br />
    http://www.pcpop.com/doc/0/504/504999.shtml</li>
</ul>
<p>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移动总经理沈长富在其今年的两会提案中建议，可考虑对网络用语按一定标准分级，有的不良用语还可以直接屏蔽。同时，他还建议可考虑对网络游戏分时段开放，遏制沉迷网游的不良之风。</p>
<p>　　沈长富表示，建议建立和完善网络监管机制，对网络文化庸俗化加以过滤，保护网民安全。一些网络语被频繁使用，如3Q就是Thank You；MLGB是骂人的粗话，还有一些生僻字&ldquo;槑&rdquo;，&ldquo;囧&rdquo;等已经失去了文字或语言的本身意境，没有文学价值，纯属无厘头。</p>
<p>　　沈长富建议考虑加强对发布内容的审查、过滤，对网络用语按一定标准区分为限制级、禁用级等，并根据使用频率进行不同处理，对不良用语可以直接屏蔽。</p>
<p>　　此外，沈长富还建议，对于网游等部分网络娱乐可以考虑实行分时段开放的方式，丰富网民业余生活同时，也可约束网民，并及时遏制网络沉迷现象。</p>
<p>&nbsp;</p>
<ul>
    <li><strong>全国人大代表徐龙建议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法</strong><br />
    http://gd.people.com.cn/GB/123935/123953/11072467.html<br />
    2010年03月04日10:22&nbsp; 来源：《南方日报》</li>
</ul>
<p>　　在进行电子支付时卡号和密码被盗,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因网上购物时留存的手机号、电子邮箱等个人信息被泄露,而遭受推销广告等垃圾短信、垃圾邮件频繁轰炸&hellip;&hellip;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广东公司总经理徐龙昨日建议,中国应尽快制定统一系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保障和促进电子商务的科学发展,引导和规范电子商务活动,防范和减少网上交易风险。<br />
<br />
目前,电子商务已经逐步渗透到经济和社会的各个层面,网络化生产经营与消费方式逐渐形成。根据中国商务部网站数据,2009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已超过3.5万亿元,比2008年增长了48.5%。<br />
<br />
徐龙分析说,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电子商务仍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着标准不统一、平台建设滞后、应用范围不广、安全性不够、诚信度不高等问题,诱发了在网上购买了A品牌剃须刀,但实际收到B品牌产品；某网站原本推出客户凭购物订单号参加奥运竞猜活动,但不久该网站在未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将竞猜相关链接全部取消等现象。<br />
<br />
徐龙认为,相对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实际,中国电子商务立法明显滞后,目前没有统一系统的电子商务法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已制定的电子商务相关法规也存在效力层级不高、体系不清、内容不全等突出问题,无法有效对电子商务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引导和规范。为此,需要制订统一系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范和保障电子商务这一新兴经济模式的快速健康发展,从而促进中国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进而提升中国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的能力,形成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新动力。<br />
（谢苗枫&nbsp; 吴哲&nbsp; 郑佳欣&nbsp; 周志坤&nbsp; 徐林&nbsp; 胡键）</p>
<p>&nbsp;</p>
<ul>
    <li><strong>人大代表建议：网络&ldquo;扫黄&rdquo;须立法</strong><br />
    http://tech.163.com/10/0304/16/60UO2J0J000946PG.html</li>
</ul>
<p>新华社北京3月3日电 记者谢良 刘泉龙 近期，中央九部委再次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整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宁夏代表团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通过立法形成打击网络淫秽色情的长效机制，还互联网一个清洁健康的环境。</p>
<p>吕新萍代表是一位有着25年教龄的班主任教师，她对网络淫秽色情肆意传播十分痛恨。她说，现在很多青少年犯罪与经常收看网络淫秽色情信息密不可分，&ldquo;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从而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打击、杜绝网络淫秽色情信息。&rdquo;吕新萍建议。</p>
<p>吴海鹰代表说，现在城市里和部分农村的孩子上课、查资料、做作业几乎离不开网络。但网上充斥的大量淫秽色情信息让人担心。她说，通过立法的形式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信息，是彻底根除淫秽色情的一个好途径，通过立法，可以解决依法追究传播淫秽色情违法行为不好界定等问题。</p>
<p>吕新萍等代表同时建议，针对网络&ldquo;扫黄&rdquo;的立法过程应从社会、技术以及符合一定的国际公共惯例等方面谨慎求证。</p>
<p>&nbsp;</p>
<p>&nbsp;</p>
<ul>
    <li><strong>人大代表沈长富：网络文化病态化庸俗化加剧<br />
    </strong>http://www.itxinwen.com/View/new/html/2010-03/2010-03-04-1053571.html<strong><br />
    </strong></li>
</ul>
<p><br />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移动总经理沈长富在其今年的两会提案中指出，&ldquo;人肉搜索&rdquo;、&ldquo;舆论误导&rdquo;及&ldquo;虚拟财产盗窃&rdquo;等新生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对我国传统文化造成了不良影响，其建议建立和完善网络监管机制。<br />
<br />
3月4日消息，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移动总经理沈长富在其今年的两会提案中指出，&ldquo;人肉搜索&rdquo;、&ldquo;舆论误导&rdquo;及&ldquo;虚拟财产盗窃&rdquo;等新生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对我国传统文化造成了不良影响，其建议建立和完善网络监管机制。<br />
<br />
不良信息的传播如蛆附骨<br />
<br />
沈长富在其名为《关于加强网络规范管理，构建健康网络环境的建议》的提案中指出，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的不良也日益增多，在&ldquo;黄色网站&rdquo;、 &ldquo;黑客事件&rdquo;等传统网络问题尚且没有肃清的情况下，&ldquo;人肉搜索&rdquo;、&ldquo;舆论误导&rdquo;及&ldquo;虚拟财产盗窃&rdquo;等新生问题再次给网络法律秩序和网络道德规范以沉重的撞击。<br />
<br />
比如说，一、不健康信息，如涉及黄色、暴力等内容的信息屡禁不止，其表现如&ldquo;裸liao&rdquo;是&ldquo;野火烧不尽&rdquo;， &ldquo;黄色网站&rdquo;是&ldquo;无风吹也生&rdquo;。<br />
<br />
二是信息渠道把控乏力，使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通过合法渠道掩盖非法传播。除了专门从事非法目的网站，大量的非法交易、非法信息也可以附着在某些表面合法的网站。<br />
<br />
三是信息接收终端缺乏应有的分辨能力，无法对各类信息进行有效地区分。<br />
<br />
宣泄个人情感误导社会严重<br />
<br />
该《提案》指出，网络作为交流的一大平台，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社会交际和舆论监督功能。然而，由于个人意识的极度膨胀，少数人肆意宣泄个人情感，一些非理性情绪弥漫网络，影响社会民众情绪；而更有部分居心叵测之徒或假借舆论监督之名宣扬极端、负面的不良思想。<br />
<br />
这类网民混迹网络，利用&ldquo;微博&rdquo;、&ldquo;论坛&rdquo;等进行网络&ldquo;表露&rdquo;，误导民众的思想，并使之在网络迅速弥漫，给网络社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br />
<br />
网络文化病态化庸俗化发展<br />
<br />
沈长富在《提案》中还表示，网络的急速发展，网络文化发展已呈现出病态化、庸俗化的苗头具体有如以下表现：<br />
<br />
一是不良网络游戏正毒害着一批又一批网民。网络游戏通过各种途径让无数人沉溺其中而不能自拔：涉黄涉暴游戏让缺乏识别能力的青少年不仅无暇学习，而且形成了负面的心理引导，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而一些简单的网络游戏，如&ldquo;开心农场&rdquo;，则让无数网民沉迷于&ldquo;偷菜&rdquo;来达到积累虚拟财产的目的而无心工作、学习。这些网络游戏无不在挑战我国网民的识别能力以及自控能力。<br />
<br />
二是网络病态化趋势发展。现如今，出于炒作或其他不良动机(包括反社会、颠覆、分裂等)等，通过&ldquo;微博&rdquo;等形式进行对骂、群骂的网络怪象层出不穷， &ldquo;偷&rdquo;也成了一种时尚，网络呈现出了一种病态化。网络道德水平越来越低，将逐渐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对现实生活的道德标准产生极大的冲击。<br />
<br />
三是网络文化庸俗化发展。现如今，一些网络流行语被频繁使用，被日常交流引用，如3Q 就是Thank You；MLGB是骂人的粗话；一些生僻字也&ldquo;推陈出新&rdquo;，如&ldquo;囧&rdquo;、&ldquo;槑&rdquo;等。然而，这些流行语却是失去了文字、语言本身应具有的意境、更谈不上文学价值，纯属无厘头、矫揉造作。<br />
<br />
加强网络规范管理<br />
<br />
沈长富在《提案》中建议从加强网络法制建设、道德建设以及加强网络监管着手，强化网络的法律规范、道德规范。<br />
<br />
首先，应完善相关网络立法，扩大侵权责任法与刑法的调整范围。在民事立法领域，侵权责任法应该对网络侵权作出特别的规定，如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合法虚拟财产、禁止人肉搜索保护公民隐私权等。刑事立法领域，应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新型的网络犯罪予以惩处，如网络诈骗、网络盗窃、黑客事件、网络黄色交易等，并对《刑法》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情节严重加以界定，严格规范黑客问题。<br />
<br />
其次，应加强网络执法力度。严格执行《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建立网络监察队及网民举报机制，对查清的网络犯罪加以处罚。公安机关可采取：强行关闭违反网站，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同时，进行定期网络巡查与不定期抽查，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br />
<br />
再次，应加强网络法制教育，普及网络法律法规。加大网络法律宣传力度，例如定期举行相关网络法律的知识竞赛、增播网络普法公益广告。通过各种媒体，加大曝光网络犯罪事件，从而达到教育网民，普及法律的目的。</p>
<p>&nbsp;</p>
<ul>
    <li><strong>&nbsp;人大代表建言&ldquo;网络问政&rdquo;：建立全国联动统一平台</strong></li>
</ul>
<p>http://china.zjol.com.cn/05china/system/2010/03/05/016382822.shtml</p>
<p>浙江在线北京3月4日讯(特派记者 梁国瑞 廖小清)&ldquo;&lsquo;网络问政&rsquo;越来越普及，但总体感觉零敲碎打，各地的实现方式和实施效果差异较大。&rdquo;全国两会期间，针对民众热议的&ldquo;网络问政&rdquo;，全国人大代表沈明才建言，可以建立全国联动的&ldquo;网络问政&rdquo;运行体系。<br />
<br />
&ldquo;网络问政&rdquo;尚显零敲碎打<br />
<br />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迅速兴起，网络民主逐步破题，成为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有效平台。<br />
<br />
2008年6月20日，胡锦涛总书记到人民网强国论坛与网友交流，开创了&ldquo;网络问政&rdquo;的先河。今年&ldquo;两会&rdquo;前，温家宝总理再次与网民&ldquo;网聊&rdquo;，全球网友提出近30万个问题。<br />
<br />
此外，浙江、安徽等地&ldquo;网络问政&rdquo;都成为一种政府和民间重视的民主形式，甚至写进政府工作报告里。<br />
<br />
但是，也有人指出了&ldquo;网络问政&rdquo;的一些不足。&ldquo;它给人的总体感觉是有此零打碎敲，各地的实现方式和实施效果差异很大。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缺乏一个全国性的&lsquo;网络问政&rsquo;网络平台体系。&rdquo;全国人大代表沈明才说。<br />
<br />
建立全国联动的统一体系<br />
<br />
沈明才分析说，虽然各级政府、各政府职能部门都有自已的网站，但这些网站往往不为网民所熟悉，很多网民在&ldquo;信息高速公路&rdquo;上找不到入口。另一方面，政府领导在政府网站上公布举办&ldquo;问政&rdquo;活动信息，又不能为更大范围的网民所知悉。<br />
<br />
因此，沈明才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基于互联网的&ldquo;网络问政&rdquo;网络平台体系，由该平台去链接各省、各部委的网站，并实现逐层链接，打造一个&ldquo;网络问政&rdquo;的总入口、权威入口，让网民通过这个权威总入口很方便地找到他希望达到的地方，不要在互联网上&ldquo;迷路&rdquo;。<br />
<br />
除了打造&ldquo;网络问政&rdquo;网络平台体系之外，沈明才还建议建立&ldquo;网络问政&rdquo;的运行管理体系和制度。<br />
<br />
沈明才说的这种运行管理体系和制度包括：政府领导举办&lsquo;网络问政&rsquo;活动，是否要明确提前多少时间在某一级的网站上提前公告；网民在网站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政府要在多长时间内予以回复或答复；上级政府如何对下级政府&ldquo;网络问政&rdquo;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等等。</p>
<p>&nbsp;</p>
<ul>
    <li><strong>人大代表：网络监督应遵守适度原则</strong><br />
    http://www.donews.com/Content/201003/0e8420a2dbad44e9b4a2208014e903be.shtm</li>
</ul>
<p>　　新华网北京3月3日电（记者雷敏、何雨欣、王敏）出席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格外关注网络监督问题，纷纷表示网络监督代表民心所向但应遵守适度原则。</p>
<p>　　近日出现的&ldquo;开水门&rdquo;事件再次把网络监督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mdash;&mdash;从&ldquo;开胸验肺&rdquo;到&ldquo;飙车撞人&rdquo;，从&ldquo;天价烟局长&rdquo;到&ldquo;徐宝宝死亡&rdquo;&hellip;&hellip;当前，网络民主作为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和实现权力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正逐步走向成熟。</p>
<p>　　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中，应当如何看待网络监督这一新现象？部分代表委员对此十分关注，纷纷发表自己的见解。</p>
<p>　　&ldquo;网络监督具有自发性。网络反腐基本上都是自发形成的，网络上的反腐监督、举报一般是自发的，而不是有组织的，网络监督的盛行，从一定意义上代表了民心所向。&rdquo;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说。</p>
<p>　　&ldquo;网络被监督者一般是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人员，网络监督若能引发社会各界热点关注，被监督者一般都能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的网络监督，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对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大都能及时作出反应。&rdquo;他说。</p>
<p>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也指出，就一些网络监督的具体形式而言，用之得法可促进社会公开透明。</p>
<p>　　但另一方面，代表委员们也认为，网络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注定是一把双刃剑。网络监督可以维护公平、伸张正义，同样也可以散布谣言、颠倒黑白。</p>
<p>　　&ldquo;网络监督同样具有危害性，并且往往从虚拟世界转到现实生活中来。轻则是诽谤他人，侵害一个人的名誉权，重则危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rdquo;秦希燕说。</p>
<p>　　此外，他认为网络监督还应把握好平衡，以免干涉审判过程，造成司法不公。</p>
<p>　　吕忠梅则表示，网络监督用之不当容易侵犯公民个人隐私。</p>
<p>　　可见，如何在行使表达权的同时，符合法律和社会规范，已成为网民必须面对的问题。</p>
<p>　　全国政协委员刘克崮说，网络监督应该遵守适度的原则，同时应该更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p>
<p>　　秦希燕认为，作为新生事物，我国的网络立法滞后，比如网络诽谤属于自诉案件，原则是当事人不告不理。如果告到法院就得自己提出证据，但当事人往往连IP地址都找不到，无法固定证据。因此，制定网络法，保障公民在虚拟空间的合法权益，是加强网络监管的治本之策。</p>
<p>&nbsp;</p>
<ul>
    <li><strong>夏绩恩等代表建议鼓励网络创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strong><br />
    http://news.xinhuanet.com/misc/2008-03/15/content_7794666.htm</li>
</ul>
<p><font class="p1" id="Zoom">&nbsp;&nbsp;新华网北京３月１５日电（记者丛峰、赵晓辉）政府工作报告提出&ldquo;要用百倍的努力&rdquo;，去解决&ldquo;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rdquo;的就业问题。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关注潜力很大的网络创业，创新就业方式和途径，多渠道解决就业问题。   </font></p>
<p><font class="p1" id="Zoom">&nbsp;&nbsp;&nbsp;&nbsp;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眉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夏绩恩代表 说，越来越大的就业压力迫使我们必须创新就业方式和途径，广开渠道解决就业问题。由于个人电子商务的尝试门槛低、投入成本小，给许多&ldquo;待业在家、只能白手 起家&rdquo;的人群提供了就业机会，也可能成为致富机会，从而大大缓解我国就业压力。 </font></p>
<p><font class="p1" id="Zoom">&nbsp;&nbsp;&nbsp;&nbsp;据了解，以淘宝网为代表的网络商业模式，正在创造一个就业&ldquo;神话&rdquo;。截至２００７年底，淘宝网已创造了２０万就业机会。同时，２００７年淘宝网全年交易额突破４３３亿元，成为中国第二大综合卖场。   </font></p>
<p><font class="p1" id="Zoom">&nbsp;&nbsp;&nbsp;&nbsp;&ldquo;网络卖场大大方便了购买者，丰富了市场经营模式，是未来电子商务社会的一种良好商业模式。&rdquo;全国人大代表易敏利说，鼓励大家进行网络创业，可以为人们提供一个又一个容量无限的就业平台，既让人实现自我价值，又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   </font></p>
<p><font class="p1" id="Zoom">&nbsp;&nbsp;&nbsp;&nbsp;早在２００５年，淘宝网就提出了创造１００万个就业机会的口号。这一设想当时还不被人们所接受，但仅仅３年时间，它们就创造了２０多万个直接就业机会。  </font></p>
<p><font class="p1" id="Zoom">&nbsp;&nbsp;&nbsp;&nbsp;代表们认为，随着网络购物逐渐走俏，网络创业就业的容纳力将进一步扩大，社会应该有意识地鼓励各类人群参与到网络创业就业中去，包括发展中西部地区农村，在解决人口就业问题的同时，推动新型网络购物的发展。</font></p>
<p>&nbsp;</p>
<ul>
    <li><strong>部分人大代表认为局长日记不算隐私 应受到监督</strong></li>
</ul>
<p>http://news.sohu.com/20100305/n270591825.shtml</p>
<p>局长那日记算不算隐私<br />
<br />
部分代表委员表示&ldquo;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得利益不能算隐私，而个人隐私应受保护&rdquo;<br />
<br />
&hellip;&hellip;<br />
<br />
公务员应该受到监督<br />
<br />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协名誉会长陈舒说，她一直提议要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就是因为现在法律对个人隐私的界定非常不清楚。陈舒说，韩峰作为一个公务员，较之普通老百姓来说，其个人信息保护没有那么严格。但是，兽兽门中的车模，特别是工行女，她们的隐私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发布和恶意传播者应担责。<br />
<br />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国际投资总商会会长许智明认为，作为政府的公务员就应该受到监管，尤其现在很多官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得利益，都不能算是隐私。<br />
<br />
网络揭黑将成主潮流<br />
<br />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潮州商会会长马介璋则认为，无论是官员还是个人的隐私都不应该轻易被曝光在网上，尤其是现在网络上很多人毫无证据就随意披露官员的隐私，如果在香港披露别人的住址、电话、身份证号码等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因而在香港很少这类型的纠纷。<br />
<br />
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中央常委叶建农则从网络揭黑这个角度来看待日记门。&ldquo;网络揭黑已经成为主潮流了！&rdquo;叶建农表示，现阶段政府不应该尝试制止网络揭黑，而应该分两头来处理网络揭黑，对于涉黄严重的网帖进行删除，有罗列出相关证据的则应马上介入调查。</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href="http://www.blawgdog.com/article/Resource/1008.htm"><strong>集锦二</strong></a><strong> | </strong><a href="http://www.blawgdog.com/article/Resource/1010.htm"><strong>集锦三</strong></a></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nbsp;</p><p>&nbsp;</p><p style="color:#aaa;"><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blawgdog.com/default.asp?id=1006#comm_top" title="查看该文章的评论" style="color:#aaa;">已有 2 条评论</a> | <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blawgdog.com/default.asp?id=1006#post_comment" title="前往发表评论" style="color:#aaa;">发表评论</a></p>]]></description>
		</item>
		
			<item>
			<link>http://www.blawgdog.com/?id=1005</link>
			<title><![CDATA[分享一点粗浅的法学论文写作经验]]></title>
			<author>
		 <name>Donnie</name>
		 <uri>http://www.blawgdog.com/</uri>
		 <email>donnie@blawgdog.com</email>
                        </author>
			<category><![CDATA[专业日志]]></category>
			<pubDate>Thu,04 Mar 2010 11:49:05 +0800</pubDate>
			<guid>http://www.blawgdog.com/default.asp?id=1005</guid>
			<description><![CDATA[<p>　　今天和同学在QQ上聊起写论文，胡乱说了几句方法的东西，事后一读觉得还挺有意思，贴在这里分享一下，自己也记录一下。</p>
<p><img border="０" align="left" alt="" src="http://www.blawgdog.com/attachments/month_1003/1201034114436.jpg" />　　法学研究毕竟与社会学不同。首先还是对法律逻辑体系的整理、批评和回顾。我觉得首要的研究是现有立法。先把现有立法、现有司法判决整理出来，我觉得这是第一步。第一步看了一些立法和判决后，会发现立法和司法中的问题，比如模糊之处，或者矛盾之处。再针对问题去找相关的资料，这样就很快缩小范围了。</p>
<p>　　至于外国的相关制度，则不能着急。要等真的整理出了问题之后，再去找外国的法律。否则，以方向（或&ldquo;主题&rdquo;）为关键词去找外国的东西，就很容易失败。很多研究者都想拿自己的题目直接翻译后去搜索外国资料，然后会发现外国没有相对应的立法。我想主要的问题是没有注意到比较法的局限。比较法作为一种方法，还是以功能主义为主。功能等同的制度，在描述上，在学科归属上，各国会非常不同。所以不见得有用。</p>
<p>　　只有发现问题后，才有可能带着问题去找资料，包括阅读外国的立法（或教科书，教科书往往很有用），通篇阅读（或者至少看目录），而不是单独找对应条款（因为常常找不到对应的），然后才能发现其中可能可以解决相关问题的条款。</p>
<p>　　第三步才是查外国学术著述，发现了外国法律中可以解决相关问题的条款后，可以用这些条款中的措词作为关键词去查论文。接着就可能找到自己真想要的论文了。只要找到一篇，因为它会引用许多别的，接下来就不难了。不过要注意的是，不能用国外的立法当然地作为国内问题的正当性基础，更不能轻易仅仅引用国外的规则来评价国内的司法判决。</p>
<p>　　其实也就是用律师的思维去研究。而不是用人大常委会立法者的思维去研究。因为律师是要解决问题的，所以他就会穷尽，也只会穷尽与问题有关的资料（所以也就不会普遍撒网）。写论文，只不过是在律师的基础上，指出现在穷尽有关的资料后的结论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还有什么更好的方案。</p>
<p>　　到了这里，一篇论文其实已经可以成型了。当然，如果还有余力（或者同一个问题已经有了类似的研究成果，不必再重复上述步骤），则可以进入最后一步，用社会学的、哲学的、经济学的或者别的什么方法去进一步研究，给出值得信服的立法建议或制度建设方案&mdash;&mdash;当然，这已经超过了狭义的法学论文的范畴，需要其它学科知识的支撑了。</p>
<p>&nbsp;</p><p>&nbsp;</p><p style="color:#aaa;"><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blawgdog.com/default.asp?id=1005#comm_top" title="查看该文章的评论" style="color:#aaa;">已有 1 条评论</a> | <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blawgdog.com/default.asp?id=1005#post_comment" title="前往发表评论" style="color:#aaa;">发表评论</a></p>]]></description>
		</item>
		
			<item>
			<link>http://www.blawgdog.com/?id=1004</link>
			<title><![CDATA[中国著作权法于2010年2月26日修正]]></title>
			<author>
		 <name>Donnie</name>
		 <uri>http://www.blawgdog.com/</uri>
		 <email>donnie@blawgdog.com</email>
                        </author>
			<category><![CDATA[专业日志]]></category>
			<pubDate>Sun,28 Feb 2010 14:16:45 +0800</pubDate>
			<guid>http://www.blawgdog.com/default.asp?id=1004</guid>
			<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left;"><strong>新华社27日消息</strong>：</p>
<blockquote>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strong><br />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p>
<p style="text-align: left;"><br />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br />
<br />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ldquo;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rdquo;<br />
<br />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ldquo;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rdquo;<br />
<br />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br />
<br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br />
<br />
&nbsp;</p>
</blockquote>
<p style="text-align: left;">　　<strong>这个修正案修正了什么呢？</strong>时间有限，这里暂不详细分析。只简单记录下。<strong>先看修正前的第四条：</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left;">&nbsp;</p>
<blockquote>
<p style="text-align: left;">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p>
</blockquote>
<p style="text-align: left;">&nbsp;</p>
<p style="text-align: left;">　　这一条款在2007年开始、2009年裁决的美国诉中国WTO知识产权纠纷案DS362中被WTO纠纷解决机构判定为违反中国作为WTO成员国的义务（相关详细介绍的帖子<a href="http://www.blawgdog.com/default.asp?tag=DS362&amp;distype=list" target="_blank">点此</a>）。因此，中国需要修改这个条款。现在中国修改了，算是执行了WTO的裁决。</p>
<p style="text-align: left;">　　至于新增加的第二十六条，则实际上已经规定在担保法里。而且早在1996年，国家版权局就已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a href="http://www.sipo.gov.cn/sipo2008/zcfg/flfg/bq/bmgz/200804/t20080403_369308.html" target="_blank">点此</a>看《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换句话说，实际上这不是新的规定。</p>
<p style="text-align: left;">&nbsp;</p>
<p style="text-align: left;">　　最后，说个有关立法技术的问题&mdash;&mdash;为什么中国法律修改新增条款就不会换一种方法呢？这样横插一条就直接改变此后的所有条款的条文号，时间一长，未来许多人再看修正前的司法判决，就会找不到判决中所指的条款。为什么不能简单写成&ldquo;第二十五条之二&rdquo;呢？</p>
<p style="text-align: left;">&nbsp;</p><p>&nbsp;</p><p style="color:#aaa;">目前尚无评论 | <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blawgdog.com/default.asp?id=1004#post_comment" title="前往发表评论" style="color:#aaa;">发表评论</a></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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